公园滑板绊倒“低头族”,责任划分引争议

公园内滑板绊倒“低头族”,责任划分引发争议。近日,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案件,给出了公共场所安全义务的明确指引。2024年9月的一个傍晚,不满8岁的小佳在公园内道路左侧滑行滑板,与李女士相向而行。18时33分左右,小佳停下滑行,但滑板仍留在路面上。李女士低头看手机没注意到滑板,结果踩上去摔倒导致骨折。因赔偿协商失败,李女士将小佳和监护人、公园管理方告上了法庭。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受理了这个案件。 庭审时,三方争论激烈。李女士认为公园光线不足且没有安保巡视是主因,自己使用手机属正常行为。监护人则反驳说李女士分心看手机应自担其责。公园管理方认为自身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浦东法院最终给出了判决:李女士自担65%的损失;小佳及监护人承担25%的责任;公园管理方负责10%。一审判决生效后,没有一方提起上诉。 浦东法院指出,在公共场所没有绝对“无责方”,公民是自己安全的第一责任人。监护人要根据儿童情况采取积极预防措施,公共场所管理者需持续履行安全保障义务。这个判决提醒大家,要时刻注意自身行为和公共环境的安全。 (上海浦东法院审理)这次判决的结论是:小佳一方承担25%的赔偿责任;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认定李女士需要承担65%的损失;公园管理方也承担10%的赔偿责任。 本案发生于2024年9月傍晚时分。李女士在公园里步行时低头看手机,结果被18分33秒时静止在路面上的滑板绊倒摔伤。 原告索赔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5.3万余元。浦东法院详细审理后,指出原告作为成年人在光线不足区域长时间低头使用手机导致注意力分散严重,未能及时发现障碍物。 监护人未能有效预防风险并履行充分监护职责。公园管理方未能及时修复路灯故障且存在巡逻管理疏漏。 这个案件给我们敲响了警钟:在公共场所没有绝对“无责方”,每个人都要对自己和他人的安全负责。这个案件清晰地阐明了公共场所安全义务的界限。 现在大家都明白:在公共场所无论干什么都要时刻保持警觉和注意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