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健全 法治政府建设进入精准化阶段

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新时代背景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完善成为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课题。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在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关键时期,对该制度作出新的战略部署,既是对党的二十大有关要求的深化落实,也是破解行政执法中"类案不同罚""裁量畸轻畸重"等突出问题的必然选择。 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本质是行政机关基于自我拘束原则与平等原则,对法定裁量空间进行规范化建构。其核心价值在于通过规则化和程序化的方式,使行政机关在保持必要裁量空间的基础上,将裁量过程转化为可解释、可检验、可比对的规范化流程。这一制度既是防止行政恣意的制度性安排,也是保障行政相对人权利的现代治理工具,更是推动依法行政从"有规可依"走向"规则可执行"的关键支点。 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已进入高质量发展新阶段,行政裁量的领域从传统秩序维护拓展至风险防控、营商环境优化、数字治理等多元场景。人民群众对行政执法的公平性、透明性与可预期性期待不断提升,这对行政执法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系统推进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完善,既是推动治理方式从经验治理向规则治理转型的必然要求,更是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提升国家治理效能的重要支撑。 从权利维度看,对外公开的基准为行政相对人提供了行为后果的预判依据,减少信息不对称带来的权益风险。无论是经营主体应对监管执法,还是普通公民面对行政处理,都能以基准为依托主张合法权利,充分反映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在法治建设领域的具体应用。从治理维度看,裁量基准通过统一执法尺度,解决"类案不同罚"导致的法治统一性问题,同时将抽象法律授权转化为具体操作规则,降低基层执法的操作难度,推动行政执法从粗放式转向精准化。 近年来,在中央政策推动与地方实践探索下,我国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建设已收效良好。从覆盖领域看,市场监管、生态环保、交通运输、应急管理等重点执法领域已基本建立起系统的基准体系,覆盖高频执法事项。从层级推进看,全国31个省区市均已出台地方裁量基准管理办法,设区的市依据当地情况制定具体基准,部分县区结合基层执法需求继续细化了操作细则。从技术赋能看,部分地区在数字政府建设推动下,将裁量基准嵌入执法信息系统,实现类案自动比对、裁量偏离预警、理由自动生成,为统一执法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持。 然而,相关制度建设仍面临深层次的矛盾与挑战。在理论层面,裁量基准的科学性量化难题尚未完全破解。单一基准容易导致"过罚不当"或"一刀切"执法,如何在坚持法治统一前提下兼顾地方实际与监管对象差异,成为制度完善的关键。在实践层面,裁量因素权重的合理确定仍需深入探索,不同监管领域、不同经营主体的特殊性如何在基准中得到充分体现,需要进一步研究完善。 为此,应当构建更加科学完善的裁量基准体系。一个成熟的裁量基准体系,应以国家层面的制度框架为统领,明确统一的裁量要素清单、法定的裁量阶次、科学的划分逻辑与规范的制定程序。同时应强化分类裁量与价值导向,在设定与适用裁量基准时,深刻把握不同监管目标的内在要求,精准识别不同经营主体的特质,确保基准既具有统一性,又具有灵活性和适应性。 此外,应加强对基准制定过程的民主参与和科学论证。通过充分听取执法机关、行业协会、法律专家和社会公众的意见,确保基准的制定过程透明、民主、科学。同时建立基准的定期评估和动态调整机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新情况、执法实践新经验,及时完善和优化基准内容,使其始终适应时代发展需要。

行政裁量既是治理的"必要空间",也是需要约束的"关键权力"。完善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关键在于用制度明确裁量规则——让程序规范透明——使结果经得起检验。只有做到执法可解释、可比对、可复核,才能实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让法治成为稳定预期、促进发展的持久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