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东城一女职工因照护婴儿请事假未获批遭辞退,仲裁认定单位违法解除应予赔偿

案件背景与事实经过 齐某某于2021年11月入职某人力资源公司,签订三年外包合同,月基本工资4200元。2024年2月,其女儿出生。同年12月下旬,家庭面临突发困难:公公突患重症住院,病情危急;婆婆必须返回老家全力照顾;作为哺乳期母亲的齐某某既要照顾幼女,又无人协助。 由于此,齐某某于12月31日向公司提交事假申请,申请从2025年1月2日至21日休假15天。她申请表中详细说明了家庭困难,并上传了两份关键证明材料:公公的病危通知书和女儿的出生医学证明。然而,申请遭到拒绝。 1月3日,齐某某再次提交请假申请,结果仍被否决。面对公司的拒绝,齐某某被迫自行休假。1月6日,公司向其下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齐某某1月2日至6日连续旷工为由,援引劳动合同和员工手册条款,单上终止劳动关系。 问题的关键所在 本案的核心问题在于:当员工提出合理、充分、有证据支撑的请假申请时,用人单位是否有权无故拒绝,进而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关系?这涉及到对事假制度性质的理解,也涉及到对特殊情况下员工合法权益的保护。 齐某某的请假理由属于正当事由。其幼女尚在哺乳期,公公病危住院,婆婆无法在京照顾,齐某某本人既要履行作为母亲的法定抚养义务,又要应对突发家庭变故。这种情形下的请假需求既符合人伦道德,也是法律认可的正当理由。公司不仅拒绝了此合理申请,还以旷工为借口进行处罚,这在逻辑上存在明显缺陷:员工已经明确说明理由并提交了请假申请,公司的拒绝本身就是导致后续"旷工"的直接原因。 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认定与意义 经过审理,北京市东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认定,齐某某的请假申请事出有因,证据充分。在公司不予批准假期情况下,事假制度形同虚设。公司既不批准请假,又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关系,既缺乏对员工的人文关怀,也违背了法律的基本精神和善良风俗。因此,仲裁委裁决认定该人力资源公司的解除行为违法,责令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2792.1元。 这一裁决具有重要的示范意义。它明确指出,用人单位在处理员工请假时,不能机械地适用规章制度,而必须考虑实际情况,尤其是当员工面临家庭困难、需要履行法定抚养义务时,更应当给予合理便利和人文关怀。 深层问题的反思 该案例反映出当前劳动关系中的几个普遍问题。首先,部分用人单位对事假制度的理解存在偏差,将其视为可以随意拒绝的形式化程序,而非员工的正当权益。其次,一些公司的规章制度制定过于严苛,对员工的个人困难缺乏必要的容纳空间。再次,在解除劳动关系时,某些公司采取"先拒绝请假,再以旷工为由开除"的做法,实质上是在规避法律责任。 需要指出,齐某某恰好处于哺乳期,这是法律重点保护的特殊时期。劳动法对处于哺乳期的女职工有明确的保护规定,这不仅涉及休息休假权,也涉及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关系上的严格限制。公司的做法显然未能充分考虑这一法律框架。 对用人单位的启示 该案例提示用人单位,建立科学、人性化的请假审批机制至关重要。当员工提出具有正当理由的请假申请时,应当进行实质审查,而非机械拒绝。尤其是涉及家庭困难、法定义务等情形,更应当给予充分的理解和支持。这样既能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也能降低企业的法律风险,形成更加和谐的劳动关系。 同时,规章制度的制定应当兼顾企业管理需要与员工权益保护,避免过度严苛。在执行规章制度时,也应当坚持合理性原则,考虑具体情境,而非一刀切地适用。

这起案件不仅是个体维权胜利,更是对构建人性化劳动关系的制度性启示。当企业效率追求与员工基本权益发生冲突时,法律的天平理应倾向保护弱势一方。在老龄化社会加速到来的背景下,如何通过法治完善推动企业管理从"冷冰冰的合规"转向"有温度的治理",将成为衡量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