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刑反向衔接打通涉税执法堵点 虚开发票"介绍人"首次被纳入税务处罚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严重的涉税违法行为——不仅扰乱正常的税收秩序——还直接损害国家税收收入。然而在实际执法中,对于参与虚开发票的各类主体的处罚标准和适用范围仍存在认识差异,这成为制约行刑衔接工作顺利推进的重要因素。 2022年7月至8月,某运输公司因进项发票不足,其财务人员张某经李某介绍,与某物流公司赵某联系,通过虚构合同、资金回流等方式接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9份,涉及税额14万余元。在该过程中,李某不仅充当了中介角色,还协助双方传递开票信息、票据,并提供个人账户用于资金回流。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后,土默特右旗检察院认定有关人员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考虑到张某、李某自首并认罪认罚,某运输公司主动补缴全部税款等情节,检察机关于2024年9月对三方作出不起诉决定。 在推进行政处罚阶段,一个关键问题浮出水面。根据发票管理办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不得介绍他人开具此类发票。检察机关认为,某运输公司的虚开行为和李某的介绍行为均应受到税务行政处罚。然而,当地税务部门提出异议,认为税务行政处罚的对象通常限于"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李某作为介绍人,既非某运输公司员工,也非直接开票方,不应成为处罚对象。这一分歧成为案件行刑衔接的"堵点"。 为破解这一难题,检察机关采取了系统性的解决方案。土默特右旗检察院通过类案检索,发现其他地区税务部门已有对个人介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作出行政处罚的先例。检察机关随后邀请法律专家进行咨询论证,更明确了法律适用的理论基础。包头市检察院和土默特右旗检察院两级检察机关协同发力,与税务部门召开案件商讨会,深入阐述相关法律规定。检察机关指出,发票管理办法中规范的行为对象"任何单位和个人"明确包含"个人",且该办法的相关条款并未限定税务处罚的对象必须是"纳税人"。这一论证有力地消除了税务部门的疑虑。 经过充分沟通,税务部门最终认可了检察机关的意见。2024年10月,土默特右旗检察院向税务部门制发检察意见书,建议对某运输公司和李某予以行政处罚。税务部门随后采纳建议,分别于2025年3月和5月对两方作出各罚款10万元的决定。同年12月,财政部门针对某运输公司及张某违反会计法的行为,分别处以3.5万元和0.75万元罚款。至此,刑事责任、行政处罚和会计法处罚形成了完整的处罚链条。 这一案件的成功处理具有重要的示范意义。它表明,在涉税案件的行刑衔接中,检察机关不仅要依法行使公诉权,更要主动承担起推动法律统一适用的责任。通过类案检索、专家论证、部门协商等多种方式,可以有效消除执法机关之间的认识差异,推动形成执法共识。土默特右旗检察院正在制定《关于涉税领域案件行刑衔接的意见》,这一举措将进一步规范和畅通涉税案件的处理路径,为全面打击虚开发票等涉税违法犯罪提供制度保障。

该案既解决了具体执法中的认知差异,也为治理体系现代化提供了实践样本;随着税收监管数字化加速推进,构建全链条协同治理网络将成为优化营商环境和维护经济安全的重要课题。检察机关与税务机关的这次合作,为治理新兴经济犯罪提供了可借鉴的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