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改判无罪案件厘清民间送养边界 法院认定无抚养能力送养非拐卖儿童

近年来,围绕“送养”与“拐卖”界限的个案时有引发社会讨论。

人民法院案例库近日公布的一起案件显示:生母在生活陷入困境、无力抚养的背景下,将新生女婴交由他人抚养,并收受一定费用;一审认定构成拐卖儿童罪,二审则撤销原判、改判无罪。

案件的裁判思路对统一司法尺度、澄清社会认知具有现实意义。

问题:民间送养为何会被认定为拐卖 该案中,生母未婚先孕,男友后被羁押,孕期不敢告知家人且无稳定经济来源。

孩子出生后,由有收养意愿的一方提供照料并垫付医疗费用,随后双方签署送养协议,约定探望等事项,收养方支付“感谢费”等款项。

争议焦点集中在:生母是否以金钱为对价“出卖”亲生子女,行为是否具备拐卖儿童罪所要求的主观故意与非法获利目的。

由于社会观念中“送养收钱”容易与“买卖”产生联想,基层办案中也易出现以结果倒推动机的倾向,从而引发罪与非罪的界限之辨。

原因:困境抚养与制度认知不足交织 从个案看,导致“民间送养”风险上升的原因具有多重性。

一是现实困境叠加。

未婚生育、伴侣缺位、经济来源不足、家庭支持缺失等因素,使部分女性在分娩前后处于高度脆弱状态,作出送养选择往往与生存压力直接相关。

二是收养需求客观存在。

部分家庭因健康、年龄等原因长期不育,收养意愿强烈,但在合法收养程序、等待周期、材料准备等方面存在信息不对称,容易转向熟人介绍的私下接触。

三是对法律边界理解不清。

实践中,“营养费”“补偿费”“感谢费”等表述常被用于覆盖实际资金往来,但是否构成犯罪不能仅看名称,而应审查款项性质、形成过程、是否存在讨价还价、是否以交付儿童为条件等关键事实。

二审法院在裁判中强调,区分“借送养之名出卖亲生子女”与民间送养行为,核心在于是否具有非法获利目的,并结合当事人是否主动索取、是否讨价还价、是否充分考察收养方抚养目的与能力等因素作出综合判断。

影响:对司法尺度、社会观念与收养秩序的多重启示 其一,强化证据导向与主客观统一。

对拐卖儿童罪的认定应坚持主客观相一致原则,不能仅以“发生了钱款往来”推定存在非法获利目的,更应审查行为人的真实动机、行为过程与资金流向,防止以偏概全导致扩大打击。

其二,提醒社会审慎对待私下送养。

即便在不构成犯罪的情形下,绕开法定收养程序也可能带来身份登记、监护权属、后续探望与抚养纠纷等治理难题,甚至被不法分子利用,滋生地下交易风险。

其三,推动形成更清晰的行为指引。

案例入库的意义,不仅在于个案纠错,更在于为同类案件提供可复制的裁判要点:重点审查是否牟利、是否以孩子为交易标的、是否存在中介牟利、是否隐匿儿童身份去向等,从而提升法律适用的稳定性与可预期性。

对策:以法治与救助并重,堵住“灰色地带” 要减少类似争议与风险,需多方协同发力。

一是完善困境孕产妇与新生儿支持体系。

对经济困难、缺乏家庭支持的孕产妇,民政、妇联、卫健等部门可加强救助衔接,提供临时救助、医疗救助、心理疏导与法律咨询,降低因“无路可走”而走向私下送养的概率。

二是提升合法收养的可达性与透明度。

加强对收养政策、程序和权利义务的普法宣传,优化信息发布与办理指引,推动收养服务更加规范、便捷、可追溯,让有意愿的家庭更多通过合法渠道实现抚养目的。

三是对“以送养为名的交易链条”保持高压打击。

对以牟利为目的的中介撮合、倒卖儿童、伪造证明、跨地区转运等行为,应依法从严惩处,同时健全线索移送和联合执法机制,形成对买卖链条的震慑。

四是强化资金往来与协议文本的风险提示。

对所谓“感谢费”“补偿费”的性质、用途和形成过程应加强审查与记录,避免以含混表述掩盖交易实质;对涉及儿童去向的私下协议,要明确其不具备替代法定程序的效力,引导当事人依法办理。

前景:以案例规则推动更稳妥的社会治理 随着案例库建设与类案检索机制不断完善,司法机关对同类案件的裁判标准有望更加统一:既依法严惩以儿童为标的的买卖犯罪,也审慎处理因生活困境引发的民间送养纠纷,避免将救助对象简单推向刑事打击。

同时,若配套救助与合法收养渠道进一步畅通,社会对“送养—收养”的认知将更趋理性,相关风险也将逐步收敛。

这起跨越三年的司法案件折射出转型期中国面临的复杂社会治理命题。

当传统伦理遭遇现代法治,司法机关通过精准裁量既守住法律底线,又彰显司法温度。

该判决不仅为类似困境中的家庭提供行为指引,更启示立法者需在保护儿童权益与体恤民生艰难之间寻求更精细的制度平衡。

每一个孩子的命运都关乎民族未来,如何在情、理、法的三维空间中筑牢儿童保护网,仍是需要全社会持续探索的时代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