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在重庆市某小区的李某,某天在小区服务平台北侧行走时,被从高空落下的一把黄色塑料玩具笔击中头部,造成脑震荡。事发地点没有监控设备,物业A公司报警后也没能查出肇事者。李某于是把物业公司,还有事发单元楼26层朝南的4号和5号两户业主,都告上了法庭,要求大家一起赔他6万多元的医疗费。 物业公司辩解自己已经尽到责任了。法院审理后指出,物业作为小区管理者,有义务采取措施防止高空抛物。虽然他们贴了宣传海报,发了通告,配合警方查案,但没有在现场装监控,这成了没尽到安全义务的硬伤。综合看下来,法院认为物业公司该负20%的赔偿责任。剩下80%的损失,要让那两户没证据证明自己没扔东西的业主按户平均分着赔。 关于物业是否该装监控、有没有做好安全保障这事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了禁止高空抛物,要是查不出谁扔的,除了能证明自己清白的人,其他人都得补偿;物业没采取措施防止这种事发生的,也要负责。物业发个倡议、贴个提示算是尽了一部分劝导监管的义务,但更重要的是要装上监控这种最有效的保障措施。因为装了监控既能预防扔东西的人,又方便事后抓人。所以物业要么自己掏钱装,要么去找业主委员会商量用维修资金装。如果物业连跟业主委员会商量过这事都拿不出证据来证明,一旦出事被法院认定没尽到责任是难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