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大家讲个刚结的案子。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最近判了一起婚姻存续期间大额转账的纠纷。原告马某说,她和案外人李某在2004年结婚,后来李某和被告张某搞到了一起,两个人在2024年4月离了婚。马某整理财产的时候发现,李某在她和自己的婚姻存续期间,通过支付宝和银行转账给张某转了62万多元。她觉得这些钱是夫妻共同财产,李某没经过她同意就擅自给了张某,这事儿严重侵犯了她的权益,也违背了社会公德,所以她就把张某告到了法院。 被告张某在庭审中是这么说的:她和李某是雇主和保姆的关系。2018年李某去山东禹城工作时身体不舒服,张某就给他做推拿按摩。后来他们签了份《保姆雇佣合同》,约定张某每月给李某做饭、洗衣、打扫卫生等等。李某每个月给张某10500元作为劳务费和生活费。张某说这62万多是他们履行合同的费用。 不过法院可不这么看。法院觉得李某转给张某的钱数额太大、周期太固定了,跟合同里的约定对不上号。而且张某也说不清楚这些钱到底是劳务费还是别的什么费用。所以法院认定这笔钱实际上是李某送给张某的财产。 既然是赠与行为,接下来就要看它是不是合法有效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赚的钱通常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对这笔钱有平等的处理权。非为了日常生活需要处理大额财产的话,得两个人商量好才行。 李某把这笔巨款转给婚外的人肯定不是为了家里日常开销用的。这就侵犯了马某的财产权益。更关键的是这违背了公序良俗。李某在离婚协议里都承认自己有婚外情了。在婚姻期间还长期大额给婚外异性转账肯定不对头。这事儿明显违背了社会公德和家庭伦理。 所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法院就认定李某对张某的赠与行为从一开始就是无效的。既然无效,那张某拿的这笔钱就得还回去。 法院最后支持了马某的诉讼请求:把62万4千3百元退还给原告马某。对于张某说里面可能有劳务费或者借款的说法?法院说她可以另外去打官司要钱。不过这不影响这个案子对赠与行为的认定。 这个判决挺有意义的:它告诉大家夫妻共同财产受法律保护,大额处分得慎重;也告诉大家别想用经济往来掩盖婚外情或者别的啥事儿;只要违背了公序良俗,法律就不认这种财产赠与关系;同时也保护了无过错方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