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平台经济已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引擎,但随着平台规模扩大和市场集中度提升,垄断风险也随之增加。
平台经营者掌握着数据、算法、技术等关键要素,能够通过平台规则对竞争生态产生深刻影响。
一旦从事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将对平台内经营者、消费者和从业人员等多方主体造成损害。
这种独特的竞争特点决定了互联网领域的反垄断工作需要更加精准的指导。
执法实践表明,互联网平台的垄断行为在类型、表现形式和损害方式上与传统产业存在显著差异。
平台经济新业态新模式不断涌现,竞争行为日趋复杂多样,平台经营者对如何识别垄断风险、明晰行为边界的需求日益迫切。
市场监管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发现,许多平台经营者缺乏对反垄断法的深入理解,对自身行为是否触及法律底线认识不足。
这种信息不对称状态既不利于平台的合规经营,也不利于市场竞争秩序的维护。
为此,市场监管总局制定《互联网平台反垄断合规指引》,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核心条款转化为具体可识别的行为边界。
指引要求平台经营者遵循针对性、全面性、穿透性和持续性四大原则,开展反垄断合规管理工作。
这意味着平台需要建立健全反垄断合规制度,加强合规管理,不得利用数据、算法、技术、资本优势或平台规则从事法律禁止的垄断行为。
指引重点规定了四类垄断风险: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同时,针对平台经济的特殊性,指引列举了八个场景中的新型垄断风险,包括平台间算法共谋、组织帮助平台内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平台不公平高价、平台低于成本销售、封禁屏蔽、"二选一"行为、"全网最低价"以及平台差别待遇等。
这些具体示例为平台经营者提供了可操作性强的指导,使其能够更加清晰地理解哪些行为可能构成垄断。
"全网最低价"等条款的明确规定尤为重要。
这类行为看似是平台对消费者的承诺,实际上可能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表现。
通过强制商家承诺最低价,平台实际上是在限制商家的定价自由,排除其他竞争对手的竞争机会。
类似的"二选一"行为,即要求平台内经营者在多个平台间进行排他性选择,同样属于限制竞争的违法行为。
这些具体案例的列举,使平台经营者能够对标自身业务模式,及时发现和纠正潜在的合规风险。
指引的发布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方面,它为平台经营者提供了明确的合规指南,降低了其无意中触犯法律的风险,有利于引导平台依法竞争、合规经营。
另一方面,它也为市场监管部门的执法工作提供了更加清晰的标准,有助于提高执法的一致性和透明度。
这种"指导在前、执法在后"的工作思路,体现了监管部门既要维护市场秩序,又要支持平台经济创新发展的平衡态度。
从长远看,这份指引将推动互联网平台经济向更加规范、健康的方向发展。
平台经营者通过建立完善的反垄断合规体系,实现"规则公平、算法向善、竞争合规"的目标,既能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也能维护市场竞争秩序,最终受益的是广大消费者和平台内的中小经营者。
规范并非束缚创新,而是为创新提供可持续的制度土壤。
互联网平台连接千行百业,既需要鼓励新模式、新技术的涌现,也必须守住公平竞争与消费者权益的底线。
以更明确的规则边界引导平台依法合规经营,有助于让竞争回归价值创造本身,推动平台经济在规范中发展、在发展中提升,为高质量发展注入更稳定、更有韧性的动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