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最近公开了一个案子,这个案子还被最高人民法院收进了案例库里,给大家讲清楚了放弃继承和债务承担的法律界限。2022年,在广西柳州柳城县,一个叫梁某的女子,葵某当见证人,给陈某借了5万块钱。后来梁某去世了,这笔钱没还上,她还有房产和公司股权留下,她妈唐某还有她儿子小谢是继承人。陈某找法院告唐某和小谢,让他们在继承遗产的范围里把借款本息还清,葵某也得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唐某和小谢就交了放弃遗产继承声明,说自己不用还钱。陈某一查,发现梁某名下的账户在她死后还被频繁存取钱呢。 法官姚静云在案子里提到,借贷关系里合同履行是保证债权人权益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一环。司法实践中遇到借款人去世,继承人经常想通过放弃继承来躲债。《民法典》第1124条第1款规定:继承开始后要是有人放弃继承,就得在遗产处理之前书面表示出来;不表示的话就当接受了。所以放弃继承得在规定时间内做出来,还要注意不能损害他人利益。 这个案子里唐某和小谢在梁某死后还在动梁某的财产账户,法院就觉得他们实际管理了遗产,得认定是接受了继承。所以他们的放弃声明损害了陈某的利益是没用的。最后判决:唐某和小谢要用继承的遗产来还清借款本息;葵某因为没约定担保方式所以得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法官提醒大家如果继承人们都想通过放弃来躲债那是不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