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群众健康需求快速增长,医疗服务量持续攀升。
与此同时,优质医疗资源供给、基层承接能力、支付保障水平与患者期望之间仍存在差距,叠加信息不对称、风险认知不足等因素,医疗纠纷时有发生。
纠纷一旦处置不当,易引发医患对立、扰乱诊疗秩序,进而影响医疗安全和社会稳定。
为回应这一现实需求,山东出台《山东省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办法》,以制度化方式把纠纷预防关口前移、把处置程序做细做实,为依法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提供明确遵循。
问题层面,医疗纠纷的突出矛盾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医疗风险客观存在,但部分患者对医学不确定性认识不足,期望值与实际疗效之间出现落差;二是个别医疗机构在质量管理、服务流程、沟通告知、投诉受理等环节仍有薄弱点,容易在“小问题”上积累成“大矛盾”;三是少数纠纷处置过程中出现过激言行甚至违法行为,既损害医务人员执业安全,也损害患者获得连续诊疗的权益,影响公共资源的正常运行。
原因分析上,医疗纠纷往往并非单一因素造成,而是多重因素叠加的结果。
一方面,人口老龄化、慢病管理需求提升,使医疗服务更高频、更复杂,患者对诊疗便利性与费用可负担性的关注度上升;另一方面,医疗活动高度专业化,诊疗信息存在天然不对称,若沟通不足、告知不清,容易引发误解;再加之医疗资源在区域与层级间分布不均,患者跨区域就医增多,也对结果互认、异地结算、转诊衔接提出更高要求。
上述背景下,依法依规建立标准化、可操作的纠纷预防与处理机制,成为改善医疗生态的关键抓手。
影响层面,《办法》以33条条文覆盖“预防—处置—化解—分担—责任”全链条,释放出以制度稳秩序、以规则护安全的明确导向。
首先,通过明确县级以上政府将纠纷预防处置纳入社会矛盾调处和综治体系,并提出优化医疗资源配置,有利于把医疗纠纷治理纳入社会治理大盘统筹推进。
其次,卫生健康部门建立医疗质量安全评估、激励、约谈等机制,强化对诊疗规范落实的监督,有助于推动医疗质量管理从“被动应对”转向“主动改进”。
再次,医疗机构主体责任被进一步压实,要求制定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和纠纷处置预案、定期分析整改,强调对患方诉求的及时回应和对可核查问题的立行立改,减少矛盾积累与升级空间。
对策方面,《办法》在程序设计和工具供给上突出“可执行、可落地”。
一是健全专业支撑,明确由省、设区的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会同司法行政部门组建医疗纠纷咨询专家库,专家可涵盖医学、法学、法医学、心理学、伦理学等领域,并强调聘请专家不受行政区域限制。
此举有利于引入更高水平、更适配的第三方专业意见,为纠纷认定、调解评估提供权威支撑,减少“各说各话”。
二是强化证据管理,围绕病历、现场实物、监控等关键证据明确管理要求,并对病历封存启封、尸体处置等环节作出规范,旨在通过证据链闭环提升纠纷处理的透明度与公信力。
三是守住秩序底线,划定医疗秩序红线,明令禁止相关违法行为,同时明确医务人员紧急避险等权益,并要求医疗机构完善突发事件处置预案,提升风险处置能力。
四是提升服务与沟通质量,提出推进医疗信息化建设,推动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医保异地结算、多学科会诊等,优化流程、减少重复检查与不必要奔波;并要求完善医患沟通机制,对咨询、意见、疑问耐心解释、及时核实自查,指定人员向患方说明情况。
五是畅通投诉渠道,要求设置统一投诉管理部门或配备专(兼)职人员,落实首诉负责制,公开投诉举报途径与处理程序,推动矛盾在院内依法有序化解。
六是强化安全防范,规定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应在入口处及重点区域入口处进行安全检查,严防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或其他危险物品进入医疗机构,突出对诊疗环境与人员安全的保护。
值得关注的是,《办法》同时对信息传播提出规范要求:新闻媒体应加强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和医学常识宣传,引导公众理性看待医疗风险;在报道医疗纠纷时应真实、客观、公正,避免在事实未明、调查结论未出时进行失实报道;个人或组织发表相关言论也应依法依规、尊重事实。
这一安排强调在公共舆论场中形成“依法表达、理性沟通、尊重专业”的共识,有助于减少情绪化对立对纠纷处理的干扰。
前景判断上,随着《办法》施行,山东医疗纠纷治理将更强调源头预防与多元化解并重:通过质量安全改进、服务流程优化、告知沟通强化、证据管理规范和第三方专业支撑,推动纠纷处理从“事后应急”转向“事前防控、事中规范、事后闭环”。
但制度效果仍取决于执行力度与配套衔接,包括院内投诉受理能力、基层医疗服务承接能力、结果互认与异地结算落地水平,以及对违法扰序行为的依法处置等。
随着相关机制逐步完善,医疗机构安全感与患者获得感有望同步提升,医疗服务也将更加注重质量、效率与公平的统筹。
医疗纠纷的有效预防和处理,是建设健康中国的重要内容,也是维护社会稳定的关键环节。
山东省此次出台的《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办法》,以系统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相统一的制度设计,为全国医疗纠纷处理工作提供了有益借鉴。
该办法将于明年2月1日施行,需要各相关部门、医疗机构和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才能切实转化为预防纠纷、化解矛盾、保护权益的实际效能。
通过预防为主、源头防控、多元共治,必将有助于构建更加和谐的医患关系,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安全、优质的医疗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