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扣除交强险再按责任比例给受害者进行赔偿

在交通事故赔偿中,有一种常见的做法是先扣除交强险,然后按责任比例给受害者进行赔偿。这种做法其实是有法律依据的。 首先看一下交强险的赔偿原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就说了,被保险车辆如果发生了事故,给别人造成了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保险公司应该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给受害者赔偿。这就意味着,交强险首先要在这个限额内先给受害者补上。 然后呢,交强险赔了之后剩下的部分就需要按照责任比例来分担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也提到了这个问题,它说交强险赔完之后还不够的话,双方就按照各自的过错来分担责任。比如双方都有过错的话,就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来分担赔偿责任。 具体到实际操作中的赔偿比例,也很清楚。比如全责的人就需要承担100%的赔偿责任,主要责任的人则是70%,同等责任的人就是50%,次要责任的人就是30%。这样划分下来就可以保证赔偿的公正和合理。 总之,先扣除交强险再按责任比例给受害者进行赔偿的做法是完全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交强险作为强制保险,首先要保障受害者的基本权益;剩下的部分则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理划分。这样既能保障受害者的权益,又能维护公平公正的原则。 还有一些参考案例可以进一步说明这个问题。比如吴某某与姜某某的案子,还有樊某某、樊某某他们的案子,再比如杨某某与王某某以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丰支公司的案子。这些案例都证明了这种赔偿方式在实践中的应用效果很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