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基层社会治理中,村干部既要负责村集体事务管理,也常需配合政府部门开展行政工作;身份的双重属性在土地占用、征收补偿等事项中,容易引发法律定性难题。一则典型案例就暴露了实践中的理解偏差。案例显示,村民小组长王某在两个不同时间点的行为看似相近,却对应不同的法律后果。2018年4月,能源公司临时占用村集体土地,王某作为村民代表与公司协商补偿,收受公司代表10万元后促成协议签订。一年多后,政府推进物流园征地项目,王某被纳入征拆工作小组,负责现场清点、补偿谈判等,再次收受租地企业老板10万元,以换取补偿材料审核通过。两起事件表面结构相似,但背后涉及的公私属性并不相同。问题关键在于,如何准确界定村干部在具体情形下的身份属性。长期以来,司法实践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村干部只要处理涉土事务即属协助政府从事公务,应一律按国家工作人员论处,两笔款项均构成受贿罪,总额20万元;另一种则认为应区分事务性质,处理村集体内部事务时仍为非国家工作人员,仅在协助政府履行行政管理职责时才转为国家工作人员。法律依据对这种区分提供了明确指引。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用管理、调查统计等行政管理工作时,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应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处。判断要点在于“协助政府”和“行政管理工作”,两项要素必须同时具备。回到本案,2018年4月的占地补偿属于能源公司与村集体之间的民事关系。王某虽受委派参与谈判,但处理的是村集体自我管理事务,不涉及政府行政职能行使,因此仍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其收受好处的行为应认定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2019年8月的征地补偿则性质不同:物流园项目属于政府重点工程,补偿标准、资金发放等由政府部门统一制定并执行,王某作为征拆指挥部工作小组成员,清点、谈判、提交材料等职责直接服务于政府行政决策。在该阶段,王某依法转为国家工作人员,其利用审核环节索要“喝茶费”的行为构成索贿罪。这种区分具有现实意义:一是保留村民自治的边界,避免将所有村务活动一概行政化;二是为反腐案件提供更精确的定罪量刑标准,减少口径不一导致的扩大或缩小适用;三是明确村干部在不同工作场景下的身份转换规则,为基层人员提供更清晰的合规指引。不容忽视的是,监察法在此问题上作了延伸规定。即便村基层组织人员处理集体事务时属于非国家工作人员,也纳入监察对象范围,接受监察机关监督。这也表明,刑法身份需要区分,但监督要求对村干部同样覆盖到位。下一步,各地应加强对基层工作人员的培训,帮助其理解身份在不同场景下的转换规则。政府部门在组织村干部参与行政事务时,应以正式文件明确其身份、职责和权限边界,形成可执行的工作机制。司法机关也应更统一裁判标准,通过案例指导等方式,提高同类案件处理的一致性。
村干部处在国家政策落实与农民利益协调的前沿——其法律身份如何认定——正是基层治理法治化需要破解的环节;正如受访专家所言,“厘清一根针与千条线的关系,既需要法律制度的精密衔接,也离不开监督机制的全覆盖”。该关乎乡村振兴法治基础的课题,仍需在改革推进中持续求解。(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