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修改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司法解释

最近,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修改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司法解释的决定。3月27日,他们正式给公众发了这个文件,要求大家关注这个问题。这个决定从2026年3月30日开始生效。这次司法解释修改有四条内容,主要是针对环境污染犯罪的相关规定进行了调整。 首先,对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的行为进行了调整。修改决定里,把“重点排污单位”的表述删除了,改成了“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单位的人员”。这样一来,不仅包括单位还包括自然人都可以构成犯罪主体。另外,这次还增加了总磷、总氮、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等污染物作为新的入罪情形。 其次,对于污染环境罪从宽处理的规定进行了优化。为了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修改决定里明确规定:如果犯罪嫌疑人积极履行生态环境修复责任,就可以从宽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这样做是为了引导行为人主动修复受损生态环境,最大限度降低环境污染行为造成的危害。 再次,对环境领域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进行了修改完善。这次司法解释里增加了承担机动车排放检验和土壤污染调查评估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作为犯罪主体。同时,还提高了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入罪标准。例如,一年内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数量较大,并且违法所得达到十万元以上也被认定为“情节严重”。 最后,配合前面的修改对其他条款进行了技术性修改。因为前面的条款里删除了“重点排污单位”的表述,所以这次司法解释里也就不需要再解释“重点排污单位”了。因此,修改决定里把一些相关条款技术性删除了。 这次司法解释修改给环境污染治理带来了很大变化。比如湖南省新化县发生过陈某等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就成为这次司法解释案例之一。央视新闻客户端报道了这个消息。 整个过程给人一种印象:两高非常重视修复受损生态环境问题,并且一直在努力推进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