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网购400元嫖娼被拘留5天后反悔也不算犯罪

山东青岛,王某出差一个人寂寞无聊,就在网上认识了一个女子,郑某,两人聊得挺投缘。王某打算把自己解决一下,价钱400块。郑某先去了酒店开好房间,还告诉了王某房间号。王某就去了那个酒店,给了钱400块。到了房间,郑某就先让他付款。这时候他也没仔细看清楚人就扫码转账给了400块。等郑某脱了衣服之后,他才看清楚人不对,完全不符合之前暗示的样子。他当时就不满意了,觉得货不对版想要退钱。但是郑某收了钱当然不肯退还。两人争吵起来,这个时候警察突然进来查房。原来有人举报了这次交易。警察询问情况还有查转账记录之后认定这个交易确实存在。王某就被认定为嫖娼被拘留了5天。 王某出来之后觉得自己很冤枉,他认为自己支付了400块钱但是因为不喜欢郑某才取消交易,并没有发生实质关系。他觉得不应该算嫖娼也不应该被拘留。但是经过行政复议还是没能改变结果,王某就把公安局告上了法院。 法庭上王某反复强调他和郑某没有身体接触也没有发生实质关系所以不应该受罚。 然而根据公安部的规定,只要不是特定对象并且达成协议并且开始实施就算是嫖娼了。而王某和郑某第一次见面是通过网络认识的所以算是不特定对象;他们的聊天记录和转账记录证明了他们达成了合意;而王某已经支付了钱还有郑某也脱了衣服所以开始实施了。 虽然王某中途反悔也没能改变这个事实。法律看的是行为过程而不是结果或者意图。哪怕他中途反悔也不算犯罪中止也不算不犯罪, 在这个过程中他已经支付了钱还有人到了房间,也让对方脱衣服所以认定他着手实施, 给了5天拘留已经很合理了. 这个事情告诉我们一次事情不能因为侥幸心理就认为没事. 菜市场里买东西付了钱但是后来又不要了就是这样的例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