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损害赔偿面临的现实困境 2024年,霍山县某公司未获林业主管部门批准,非法占用森林资源修建临时道路;经专业鉴定,该行为对区域森林生态系统造成严重损害,固碳释氧、水源涵养、生物多样性维持等生态服务功能受到破坏。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后,如何补偿林地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损失,成为办案中的关键难点。 传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方式存局限:原地补种受用地条件限制,往往难以实施;生态修复效果难以量化评估;受损生态系统价值也难以实现充分补偿。这些问题在实践中较为常见,也影响了生态损害赔偿机制的落地效果。 创新机制的探索与实践 针对上述难题,六安市林业部门调整思路,将生态损害赔偿与碳汇交易结合,探索建立“碳汇认购+生态修复”的赔偿机制。该机制依托霍邱县西山林场在林业碳汇上的探索实践。2025年初,西山林场成功开发省级林业碳票项目,获安徽省林业局颁发全省首批省级林业碳票,核算减排量达3.1万吨二氧化碳当量,为新机制实施提供支撑。 在该框架下,霍山县某公司与六安市林业局完成磋商,提出以自愿认购碳汇的方式替代对受损森林资源的修复补偿。双方达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该公司支付8.2万余元,向霍邱县西山林场购买865.52吨碳减排量。认购资金用于林场生态保护和碳汇项目建设,推动资金直接投入生态治理。 机制创新的深层意义 该模式的关键在于突破传统生态修复的时空限制。通过碳票认购,补偿不再局限于原地补种,而是以可核算的碳减排量实现生态效益的对应补偿与等量恢复,既便于量化核算,也提升了补偿的可执行性。 同时,该机制强化了“破坏者补偿、保护者受益”的激励导向。生态破坏者通过认购碳汇承担赔偿责任,生态保护者通过碳汇交易获得收益,有助于形成更稳定的社会参与机制。 六安市林业局对应的负责人表示,此次碳汇认购赔偿的落地,是该市探索多元化生态损害赔偿路径的一次实践,为解决传统修复模式难以覆盖受损生态系统价值的问题提供了新的办法。 案件的妥善处理 合同签订后,霍山县某公司当场履行付款义务。检察机关审查认为,该公司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主动恢复被毁坏林地植被、认罪认罚等情节,决定不起诉。该处理结果在依法办案的基础上,也为企业纠偏整改留出空间。
从“毁林担责”到“购汇补偿”,六安案例说明了生态治理方式的变化;当生态价值可以通过市场机制核算并实现流转,“保护者受益、破坏者补偿”就能落到具体制度和交易行为中。此做法为长江经济带生态治理提供了参考,也显示出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正向更精细、更市场化的方向推进。随着全国碳市场建设健全,此类绿色治理创新有望形成更广泛的示范带动效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