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新修订的医疗条例近日正式实施,推出四项重大改革措施,涉及患者权益、医疗专业人员职能和医疗资源配置; 生前预嘱首次获得法律地位。新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患者或其近亲属的生前预嘱需满足五项条件:真实意思表示、公证或两名以上见证人、书面或录音录像形式、患者签名、时间标注。医疗机构在患者进入不可治愈的伤病末期或临终阶段时,必须尊重其预先意愿,包括是否进行插管、心肺复苏、使用生命支持系统等关键决策。此规定将医疗决策权从医生决定转变为患者决定,明确了医疗机构的法律责任边界。 专科护士权能扩展。新条例第六十四条赋予取得专科护士证书的护士在护理专科门诊或社区健康服务机构独立开具外用类药品、检查申请单和治疗申请单的权力。患者可直接从护士处获得处方和检查申请,减少了不必要的等待环节,提高了就医效率。 中西医执业壁垒被打破。具有中西医双重背景的医生不再面临"二选一"的困境。取得中医类医师资格的临床医师可申请将"中医类别专业"加入执业范围,反之亦然。医生只需参加专业培训并通过考核,即可获得"双标签"证书。患者无需在中医和西医之间反复奔波,减少了重复挂号和检查。 检查检验结果互认机制建立。新条例规定全市医疗机构接入卫生健康信息化平台,检验检查结果实时共享。属于互认范围的报告,只要影像资料完整、疾病周期内无新发异常,经执业医师评估后即可直接互认,不得重复检查。违规重复检查的医疗机构和医生将被纳入信用黑名单并向社会公示。这一机制有效遏制了医疗过度检查现象,降低了患者的医疗负担。 这四项改革形成了相互支撑的体系,从患者权益保护、医疗专业人员职能优化、医学融合发展到医疗资源配置效率提升,既尊重了患者的主体地位,也充分调动了医疗专业人员的积极性,提高了整个医疗体系的运行效率。
深圳此次医疗条例修订以立法形式推动医疗服务从"以机构为中心"向"以患者为中心"的转变。在人口老龄化加速、医疗需求多元化的背景下,这些改革既说明了对生命尊严的法治保障,也展现了特区在医改上的制度创新。其成效将为我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高质量发展提供重要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