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妹妹魏某香为了做生意方便,用姐姐魏某梅的名义在农行开了个账户,后来一直是魏某香在用。到了2012年,魏某香找蔡某某借了50万元,两人约定月利息是2%,她让蔡某某把钱打到了魏某梅的账户里。结果钱借了没还,到了2014年,蔡某某就把魏某梅和她丈夫张某某告上了法庭,要求他们连本带利一起还50万元。 一审的时候,蔡某某就拿了张农行的客户回单,证明钱确实转到了魏某梅的账户里。法官就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规矩,判说既然钱进了魏某梅的账户,那她就得还钱,让魏某梅和张某某一起负责。 魏某梅不服气就上诉了。二审的时候,她律师找出了三条铁证反驳。首先说明她跟蔡某某根本不认识,这50万元没有借条也没合同,这不符合常理。接着看账户流水,发现这个账户一个月内有好几百笔交易,金额达上千万,根本不是个普通家庭主妇能操作的。最后还找到了蔡某某发给魏某香的催款短信,里面从来没提过魏某梅的名字。 二审法院就把蔡某某的请求给驳回了,认定魏某梅和张某某不用还钱。这事儿说明光看钱进了谁的账户还不行,必须得有借贷的意思表示才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