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旗法院强制执行排除妨害案 司法手段维护农业生产秩序

在豫西南广袤的农田间,一条40余米长的排水沟近日成为法治守护农耕秩序的生动注脚;社旗县人民法院通过强制执行力促耕地附属设施恢复原状,表明了司法保障"三农"权益的坚定决心。 这起纠纷的症结在于基础设施的权属争议。赵某作为第八村民小组的承包户,其5.27亩耕地西侧的排水沟具有双重功能:既是农田排水的"血管",又是农机进出的"通道"。第七村民小组王某擅自将沟渠北段改造为莲菜塘的行为,直接导致相邻耕地出现排水梗阻、农机困顿、田亩塌陷等连锁反应。法院审理确认,该排水沟作为历史形成的集体财产,其改造必须遵循法定程序。 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呈现典型性难题。被执行人王某以"开垦荒地"为由持续抗法,其行为折射出部分村民法律意识淡薄、集体产权观念缺失等深层问题。执行法官常乐采取"三步工作法":先是文书送达明确义务,继而联合基层组织调解,最终在拒不配合情况下启动强制执行程序。这种递进式执法既反映了司法温度,又坚守了法律底线。 1月16日的执行现场堪称一堂生动的法治公开课。面对王某家人的激烈阻挠,执行干警创新采用"田间普法"模式,将晦涩的法条转化为"排水权也是土地承包权""集体财产不得私占"等通俗表述。这种"执法+普法"的融合实践,使当事人最终认识到:乡村振兴既要激活土地活力,更要恪守法治红线。 随着挖掘机的轰鸣声,被填埋的沟渠重现生机。这个看似微小的司法案例,实则具有多重示范价值:技术上确立"排水沟等附属设施受法律保护"的判例标准;方法上形成"教育疏导为主、强制执行为辅"的乡村纠纷化解机制;战略上体现司法机关服务"藏粮于地"国家战略的主动作为。

保障农田排水和通行功能,既是农业生产的实际需要,也是维护土地权益的法律要求;该案通过恢复原状的执行结果,既回应了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期待,也警示各方:对农业设施的改造必须依法进行,不能以损害他人利益为代价。只有将法律刚性与治理柔性相结合,才能促进农业发展和乡村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