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突然发作,卫生部门能立刻采取封厂措施吗?

职业病突然发作,卫生部门能立刻采取封厂措施吗?让我们来看看《职业病防治法》第64条是怎么规定的。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把责令暂停作业、封存可疑材料设备、组织现场管控这三个临时控制措施一下子给启动了。一旦危险被压制住了,控制措施就得马上取消。 那么这三个临时控制措施具体该怎么用呢?第一,责令暂停作业的时候,只有导致事故的那部分工序才会被停工。第二,封存物证的时候,只封和事故有因果关系的材料设备。第三,现场管控的时候,得先把人撤走再封闭危险区域。 至于什么情况下才能启动这些控制措施?这个得看有没有证据表明已经发生了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是有危险要发生了。比如急性中毒、死亡案例或者是毒物浓度严重超标等情况。 当控制措施结束的时候,怎么解封呢?只要事故处理好了、危害因素降到国家标准以下,卫生部门就给解除控制措施了,通知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恢复生产秩序就行。 这个临时控制措施和行政强制不一样。它不是行政强制措施。执法的时候要用三套专属文书:《卫生行政控制决定书》、《解除卫生行政控制决定书》还有《封条》。 这三套文书怎么开呢?《卫生行政控制决定书》得写清楚文号、被控制主体、控制原因和依据条款等内容;《解除卫生行政控制决定书》也是一样;《封条》不能单独用,得和其他两个配套使用。 总之记住三句话:危险出现才启动控制措施;控制措施有期限;文书用错了也不行。只有把流程、文书、时限一次性做好了,才能既保护劳动者健康又避免企业停产太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