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公海与国际海底区域长期存“规则供给不足”的治理短板。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面积广阔,生态系统脆弱且相互联通,但开发利用与保护之间的边界在相当长时间内缺乏更细化、可执行的制度安排。随着深海探测、远洋渔业、海底资源调查等活动增多,遗传资源利用与利益分享、跨区域海洋保护、活动可能带来的累积性生态风险等议题日益突出。治理体系若不能及时完善,既可能导致“先开发后治理”的路径依赖,也会加剧各方在权利义务、成本分担与收益分配上的分歧。 原因——一是技术进步推动深海远洋活动快速扩展,带来新的利益格局与环境压力;二是公海生态具有跨界性、流动性,单一国家或区域机制难以独立应对;三是发展水平差异导致能力建设与规则适用的“落差”,部分国家缺乏监测评估、执法与科研能力,客观上削弱了共同遵守规则的基础;四是既有国际制度对新型活动的规范相对滞后,尤其在遗传资源、保护区设立程序与环境影响评价标准等,需要更系统的法律框架予以衔接与补充。 影响——《海洋生物多样性协定》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框架下继续细化规则,被视为国际海洋法的重要进展。协定聚焦深海遗传资源、海洋保护区、环境影响评价、能力建设等四大领域,为各国在公海与国际海底区域开展活动提供更明确的行为边界与合规路径:其一,通过制度化安排推动海洋生态保护与可持续利用并重,引导深海远洋活动更趋绿色、审慎;其二,强化环境影响评价等程序性要求,有助于将风险识别前移,减少不可逆生态损害;其三,围绕能力建设与技术合作,为发展中国家提升监测、科研与管理能力创造条件,促进规则在全球范围内更均衡落地;其四,协定生效本身传递出多边合作仍具现实效能的信号,为维护国际海洋秩序、推进联合国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提供制度支撑。联合国上认为,该协定以具有约束力的规则回应了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的迫切需求,是多边主义全球公共产品治理领域的重要成果。 对策——关键在于把“文本规则”转化为“可执行的行动”。一上,各国需国内层面推动必要的制度衔接与能力配套,完善科研、监测、数据共享与执法协作体系,确保环境影响评价、保护区管理等要求落到实处;另一上,应协定框架下推动透明、包容的合作机制,促进信息共享与科学评估,减少因认知差异引发的政策分歧;同时,资金机制与技术合作要向能力薄弱国家倾斜,帮助其参与海洋调查、生态监测与人才培养,提升全球共同履约的“底盘”;还需鼓励国际组织、科研机构与社会力量依法合规参与,形成政府引领、科学支撑、社会协同的治理格局。有关国际资金机制参与方表示,将为发展中国家落实协定提供支持,这对提升协定执行力具有现实意义。 中国角色与贡献——作为深海远洋活动大国和发展中国家,中国全程参与协定谈判,在协定开放签署首日即签署,并在协定生效前交存批准书,成为首批缔约国。相应机构人士表示,中国在谈判中推动弥合不同国家间分歧、促进形成一揽子共识上发挥积极作用。中国加入协定,不仅体现对国际规则的尊重与对海洋生态保护的重视,也为推动更公正合理的国际海洋秩序提供了行动支撑。面向未来,中国深海科学研究、环境评估、海洋保护与能力建设合作等上的经验与资源,有望进一步转化为国际公共产品,与各方一道提升全球海洋治理效能。 前景——协定生效意味着“共同规则”迈出关键一步,但真正的考验于长期执行与持续完善。随着更多国家加入、配套机制逐步运转,公海与国际海底区域有望形成更稳定的制度预期,减少无序竞争与生态风险。同时也要看到,海洋治理议题交织复杂,利益诉求多元,协定落实仍需在科学评估、成本分担、能力差距弥合等上持续推进。只要坚持相互尊重、对话协商、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与合作共赢原则,把保护置于发展的前提之中,公海治理就有望从“补短板”走向“强体系”,为蓝色经济与海洋生态安全提供更坚实的制度保障。
《海洋生物多样性协定》的正式生效,是国际社会在面对共有共享的人类蓝色家园时,坚持相互尊重、对话协商、共担责任的生动体现。尽管各国利益诉求多元、发展水平不一——但通过多边主义的力量——国际社会完全有能力就复杂议题达成制度性安排。中国的首批缔约身份和全程参与,既是对全球海洋治理的有力支撑,也是践行真正多边主义、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具体行动。展望未来,在各国共同努力下,这个协定必将为全球海洋生态保护和可持续发展注入新的动力,开创人类与海洋和谐共处的新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