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都知道,搞工程赚钱挺难的,特别是那些三角债,真的是让人头疼。 有时候甲方不给钱,乙方就拿不到钱,丙方也跟着遭殃。这样一层层传下去,压力全都落到最底层的施工队头上了。这种情况下,垫资最多的施工人往往最倒霉。 有个真实的案例,一个政府机关单位把旅游开发项目给了一个投资集团。投资集团找了好几家公司组成一个项目公司,然后招标找建工公司来干。可建工公司拿了项目后又给市政公司了,市政公司才真正进场施工。结果规划部门说没拿到许可证,要停工,现金流断了。 投资公司算了一下,完工部分对应着7000万元合同款。可市政公司还是拿不到钱,只能把投资公司、投资集团还有机关单位告上法庭。 省高院审理后认定,市政公司虽然是内部承包,但对外是以建工名义招投标的,算是实际施工人。机关单位虽然没直接跟市政公司签合同,但投资公司发函要求机关单位代付了这笔钱,算是把债权转给了市政公司。 所以一审判决是投资公司给5700万元,机关单位给1300万元。 机关单位不服,上诉到了最高院。最高院说债权转让通知已经生效了,但一审认定的1300万元数额有误。重新算了一下,把数额给重新分配了一下——机关单位承担400万元,投资公司承担6600万元。 那怎么办呢?给施工方指两条路。第一是直接起诉最顶头的甲方。如果你有直接合同或者证明你干了活,就把发包方列为共同被告让他承担连带责任。第二是让甲方把“债”转给你。如果合同相对方资金困难,你可以和甲方达成债权转让协议,让甲方把对上一手的到期债权转给你。然后你以新债权人身份起诉就行。 所以说三角债不是绝症,关键是要把锁链咬准。只要证据在手、程序到位,三角债也能一步步拆解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