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公共利益领域仍存“顽疾”,有的整改停留纸面 在基层治理一线,关系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长远发展的公共利益问题,往往更隐蔽、易反复,且涉及多部门协同。一些地方曾出现桶装饮用水生产经营主体无证生产销售、监管缺位等问题,直接影响饮水安全;在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领域,也有个别文物古建筑破损加剧、修缮推进缓慢的情况。实践表明,仅靠一般性督促并不总能解决“久拖不决”的问题。对敷衍整改、拖延整改,甚至“以书面回复代替实际行动”的情形,需要更有力的法治手段推动责任落实。 原因——监督链条需要“刚性落点”,诉讼成为关键支撑 行政公益诉讼常被称为“官告官”,表面是部门之间进入诉讼程序,实质是以法定监督职责推动行政机关依法履职,更好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制度实施初期,一些办案人员曾有现实顾虑:进入诉讼是否影响后续协作?起诉会不会带来“面子压力”?同时,部分行政管理事项专业性强、责任链条长,整改还需要资金、技术和流程等配套,导致治理周期较长、效果不够稳定。因此,递进式监督必须与诉讼衔接形成闭环:审前磋商、检察建议等方式能够促成整改的,尽量把问题解决在前端;但当整改迟缓或流于形式时,诉讼就要作为兜底的刚性手段,确保监督落到实处、治理看得见结果。 影响——以案件促治理,推动从个案纠偏走向系统整改 河南的探索显示,起诉不是目的,关键在于推动依法履职和治理能力提升。以饮水安全领域案件为例,检察机关发现企业未依法办理许可却长期生产销售桶装饮用水后,先制发检察建议督促监管部门履职;跟进发现问题仍未根治的,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法院支持诉讼请求并明确履职时限,推动监管措施落实到位。企业在整改中实现提质升级,也从侧面说明制度对营商环境的积极作用:监管更规范,企业合规成本更可预期,市场秩序更稳定。 在文物保护领域,专项监督“回头看”通过现场核查,比对整改承诺与实际进展,推动文物古建筑修缮提速,避免“看得见的历史”在拖延中继续损毁。随着起诉案件数量逐年增长,行政公益诉讼的外溢效应继续显现:既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规范执法,也通过公开审理和裁判规则形成示范,带动同类问题系统治理,减少“一个问题反复出现、多个部门相互推诿”的现象。 对策——专业化与一体化协同发力,提升监督合力与办案质效 针对线索分散、治理链条长、跨层级协调难等问题,河南推动机制创新,强化省市县三级联动。一上,组建公益诉讼检察专业办案团队,通过定期交流研判,覆盖多个法定办案领域,提升发现问题、固定证据、提出治理方案的能力;另一方面,完善上下一体履职机制,对疑难复杂、整改阻力较大或涉及重要公共利益的案件,加强统筹协调和资源整合,形成“线索发现—调查核实—建议督促—跟进核查—依法起诉”的闭环。 同时,河南在办案标准上强调“以实质性解决为前提”,对拒不整改、虚假整改、纸面整改不降要求,推动整改从“回复率”转向“落实率”。该导向有助于把公共利益保护成效落实到可核查、可评估的具体结果上,避免“案子结了、问题还在”。 前景——从治理一域到规范一类,法治保障公共利益将更有韧性 随着社会治理精细化水平提升,公共利益保护领域将更广、标准更细、社会参与更深入。可以预见,行政公益诉讼将在食品药品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等重点领域继续发挥制度优势:既用诉讼增强监督刚性,也以诉前治理提升效率和成本效益;既推动个案纠偏,也带动行业规范和制度完善。下一步,完善线索来源渠道、强化跨部门协同、提升专业支撑能力,并推动整改成效常态化评估,有望进一步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让公共利益保护更可持续、更具确定性。
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推进,反映了我国法治建设的持续深化。河南检察机关从探索起步到主动推进,从个案突破到系统治理,展现了这个制度的实践价值。随着工作深入深入,检察机关将继续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维护公共利益,推动行政权力在法治轨道上规范运行,为群众营造更安全、有序的生活环境。这种“官告官”的制度设计,正在中原大地形成可复制的治理经验,成为保护公共利益、推进法治建设的重要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