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山法院创新"补植复绿"机制 司法实践守护董寨生态屏障

2025年初,一起发生在董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内的滥伐林木案件,引发社会关注。

被告人郭某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私自雇人砍伐其购买的林木,砍伐立木蓄积量达141余立方米,对保护区生态环境造成明显破坏。

案件移送罗山县人民法院后,环境资源审判团队迅速组建合议庭展开审理。

经查明,郭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法院综合考量案情及被告人悔罪表现,依法以滥伐林木罪判处其相应刑罚并适用缓刑,同时明确要求其限期履行补植复绿义务。

这一判决体现了修复性司法的核心理念。

传统刑事审判往往止步于定罪量刑,而罗山县法院将生态修复纳入司法程序,让违法者不仅要承担法律责任,更要亲手修复被破坏的生态环境。

这种做法既是对违法行为的惩戒,也是对生态价值的重申。

在第48个植树节来临之际,罗山县法院联合县检察院、司法局、林业局等部门,共同前往案发地开展补植复绿监督工作。

在多部门工作人员的现场指导下,郭某按照生态修复技术标准,自行组织人力和机械设备,在原砍伐地块平整土地、栽种树苗。

曾经因滥伐而裸露的山坡,逐渐恢复生机。

活动现场,法院干警与各单位志愿者也积极参与义务植树,将一株株承载希望的树苗植入春日土壤。

这不仅是一次生态修复行动,更是一堂生动的法治教育课,让"砍树人"转变为"种树人",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据了解,罗山县法院作为信阳市唯一具有环境资源审判集中管辖权的基层法院,近年来持续探索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新模式。

该院将修复性司法理念贯穿审判全过程,积极构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机制,并与相关职能部门建立协作机制,形成生态保护合力。

从司法实践看,补植复绿不仅能够直接修复受损生态,更具有深远的警示教育意义。

通过让违法者亲身参与生态修复,使其深刻认识到破坏生态的严重后果,从而增强全社会的生态保护意识。

这种将惩罚与修复相结合的司法模式,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提供了有益借鉴。

专家指出,修复性司法是生态文明建设在司法领域的具体体现。

它突破了传统司法"一判了之"的局限,更加注重对受损生态环境的实质性修复,体现了司法工作从"惩罚为主"向"修复优先"的理念转变。

这种创新实践,对于推动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建设格局具有重要意义。

当前,生态环境保护已成为全社会共识。

司法机关作为维护法律权威、保障生态安全的重要力量,必须不断创新工作方法,提升环境资源审判质效。

罗山县法院的探索表明,只有将严格执法与生态修复有机结合,才能真正实现对绿水青山的有效保护。

生态文明建设既要有“惩”的力度,更要有“修”的温度与“治”的系统性。

让破坏者承担可量化、可验收、可持续的修复责任,把每一份判决落实到一株树苗的扎根、一次水土的稳固、一片生境的恢复,才能真正实现法律效果与生态效果相统一。

以法治方式守护山林,不止于当下的补绿,更在于为长久的绿水青山筑牢制度堤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