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拥有多项专利的医疗高新技术企业,因资金链断裂陷入破产困境;资产仅391万元,负债却高达4604万元。按照传统清算程序,企业将消亡,债权人也将血本无归。但深圳破产法庭的创新实践中,这个看似无解的困局找到了破题之道。 小微企业重整的难点在于其特殊性。与大型企业相比,小微企业资产规模小、融资能力弱,重整时难以吸引外部投资人。而破产法规定的"绝对优先原则"要求债权人未获全额清偿时,股东不能享有任何权益。这虽然保护了债权人,却让创始股东失去继续经营的动力,导致许多有发展潜力的小微企业被迫清算。 深圳破产法庭法官赵钟在审理该案时发现,这家企业虽然资不抵债,但意义在于明显的重整价值。企业拥有知识密集型的技术积累和良好的市场前景,创始人和团队有强烈的自救意愿。关键是如何在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前提下,给予创始股东继续经营的机会。 为此,深圳破产法庭进行了制度创新。一上,借鉴类别股制度思路,对创始股东的股权进行必要限制,保留其经营决策权但限制其分红权;另一方面,通过增资扩股制定重整计划,允许普通债权人选择债转股或现金清偿。选择债转股的债权人可获得优先分红权和优先退出权,获得更好的保障。 该机制的核心是多方利益的精准平衡。债权人通过债转股成为股东,将被动的债权转化为主动的股权,既能参与企业未来发展的收益,又通过优先权获得额外保护;创始股东保留经营决策权,能够继续发挥专业优势;企业则获得生存和发展的机会,其蕴含的技术、人才等生产要素得以保留和释放。 从立案到重整计划批准,深圳破产法庭仅用2个月完成了整个程序。这背后是深圳在全国创新破产快审模式的系统性改革。通过集约指定管理人、预表决方案、同步开展财产查询与资产变价等程序简并方式,破产办理成本下降超过30%,平均审理周期缩短至5个月。 这一创新实践的影响已经显现。据统计,深圳通过创新破产重整模式,已有900多家僵尸企业快速出清,100多家中小微企业快速摆脱债务困境、继续经营。这些数字背后,是大量企业得以重生,是众多就业机会得以保留,是生产要素得以高效释放。 从更深层看,这一改革反映了司法制度与经济发展需求的有机结合。在经济新常态下,中小微企业面临的融资难、转型难等问题日益突出。传统的破产清算程序虽然程序规范,但往往导致企业和资源的浪费。创新的重整模式则更加注重企业的拯救和资源的优化配置,说明了以人民为中心、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司法理念。
让市场主体既能依法退出,也能在具备重整价值时获得再出发的机会,是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内容;深圳此次探索以快审提效、以债转股平衡、以保留经营权稳预期,为小微企业纾困提供了可观察的路径。下一步,如何在更多案例中实现规则明晰、边界清楚、执行有力,将决定这盏"突围之灯"能否照亮更广阔的创新创业群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