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01】那辆汽车到底该不该被扣?

咱们今天来聊聊案例101里的这档子麻烦事儿——那辆汽车到底该不该被扣。这个事儿是从《道路交通事故疑难案例选编》里头扒出来的,作者叫闫荣久。说实话,办案的人手里要是有了扣押肇事车辆的权力,有时候分寸就不太好拿捏了。 故事是这样开始的:A单位的司机甲开着辆大发面包车,带着弟弟乙出去办事,结果在半道上甲把车交给乙开了。走到学院路明光村附近的时候,一老大爷骑着自行车突然从北面冲过来横穿马路。乙看到后赶紧踩刹车,可车离得太近了,前保险杠撞上了自行车尾巴,老大爷摔下车头着地受了重伤,送到医院没抢救过来就去世了。 交警队后来查了一大堆证据材料,觉得是老头自己不地道,他骑车横穿了四条机动车道(那时候叫《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这是违反规定的行为,所以责任得算他的大头;乙发现得太晚、反应太慢,也有不小的责任。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交警认定老头负主要责任,乙负次要责任。双方对这个认定都没意见。 赔偿这块也挺折腾。按理说乙得赔给死者家属一笔钱(金额是X元),但他那时候没钱赔。按照规定就得找他所在的B公司先垫着。可B公司说这事儿压根没安排乙出去跑活,所以死活不肯出钱。这下可好了,家属拿不到钱,交警就把责任推到了A单位那辆大发面包车上。他们根据第13条的规定把车给扣了。 扣了三个月的车也没见个动静,A单位就不服气了。他们拿着《行政复议条例》第9条去告交警:这车跟咱们A单位没关系啊!是B公司不赔钱才导致现在这局面,你们不能因为B公司赖账就把咱们的车扣着不让用啊!复议部门觉得他们说得在理。 这下子可热闹了。有人觉得车就得扣着:虽然是A单位的车,但它出了事不出钱就该扣着当抵押;有人觉得不该扣:既然事故是乙犯的错跟A单位没关系;还有一种说法是交警扣车根本就没依据。我是比较赞同第三种说法的:受害者已经死了不需要抢救了嘛!《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明明写得很清楚只有在“需要抢救治疗”的情况下才能扣车嘛!所以交警的扣车行为是违法的。 傅以诺最后也写了个读后感说现在扣车的规定已经很明白了,这种老掉牙的错误基本不会再犯了。这也算是社会进步的体现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