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保险纠纷的保险标的物所在地

方磊 2021年12月,李某在工作中不慎摔倒受伤,被诊断为右股骨颈骨折,还有其他症状。甲公司对此事故负有责任,却没有主动给李某赔偿费用。李某依据保险条款和相关法律规定,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结果遭到拒绝。 为了维护自身权益,李某把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他的理由是:这起责任保险纠纷的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与自己的住所地一致。保险公司对李某的管辖权提出了异议。保险公司认为这个案件不适用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2021年7月甲公司给某保险公司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时,把李某列为保险人员名单里的一员。2021年12月发生事故后,甲公司没有给李某支付赔偿费用。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审理,并给出了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责任保险中被保险人的住所地可以作为保险标的物所在地来确定管辖法院。责任保险指向的是被保险人可能发生死亡或伤残时的财产赔偿责任,虽然这个赔偿责任是无形的,但是承担这个赔偿责任的主体和形式都是具体存在的。把被保险人的住所地视为保险标的物所在地能够降低保险公司应诉成本和提高应诉效率。 同时这个判决观点也能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互联网时代下很多保险公司会在异地展业,所以这种裁判观点为消费者提供了选择诉讼地点的便利条件。除了便利消费者之外,以被保险人住所地作为保险标的物所在地还能帮助法院查明案件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