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9月,平某与小贷公司签了份《贷款协议》,借了2500元,连利息和逾期违约金都写进了合同。可到了还款日,平某一直没动静。同年11月,小贷公司给平某发了条短信说:“债权已经转给金融公司了,以后还钱直接找新债主。”金融公司马上就在网上立案,把平某告到潜江法院。 案子到了2020年7月才正式立案,法官赶紧联系平某,还把传票寄给了双方。本来定好8月开庭,结果开庭那天金融公司没露面。法院打电话一问,才知道他们压根没理由就不来了。 法官解释说,法律上只认“通知”这个环节。《合同法》规定,债权人想转让权利必须得告诉债务人。只要平某看到这条短信并明白了意思,哪怕他后来又给原债主(小贷公司)还钱了,这钱也没法抵消他欠新债主的债务——他还是得把钱还给金融公司。要是平某已经把钱还给了小贷公司,那他就有权找小贷公司要回来。 至于“按撤诉处理”和“主动撤诉”是两码事。主动撤诉是原告自己去法院说不想打官司了;按撤诉处理则是原告被传讯了还不来,法院就按他没来直接把案子结了。不过如果遇到像封城这种特殊情况没法来开庭,原告也是能申请延期的。 撤诉后金融公司还能再起诉吗?当然可以。金融公司被按撤诉处理后,还是能拿着同样的诉求再来告平某的。对平某来说,一次“放鸽子”并不代表就不用还钱了;对金融公司来说,这次再告也得从头再来一遍程序。双方最后还是得回到法庭上解决这2500元本金、利息还有违约金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