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会所到底属于谁?这真是个让人头疼的问题。嘉鸿花园小区就遇到了这样的麻烦。2013年温州鹿城区嘉鸿花园成立了业主大会。到了2015年1月,开发商把嘉鸿花园的会所给登记在了自己的名下。8月份的时候,业主大会就把开发商告上了法庭。业主说这个会所是公共配套设施,应该归全体业主共有。但开发商可不这么认为,他们认为这个会所是自己出资建造的,按照法律规定应该属于自己。 这个案件引起了广泛关注,因为现行法律没有对小区会所的权属做出明确规定。中央政府也提出了要求清理腾退违规占用公共空间的政策。这些因素都让司法裁判面临巨大压力。法院必须用有限的规则来填补法律空白,既要守护公平正义,还要给未来立法提供参考。 嘉鸿花园的案例就是一个典型代表。这次纠纷是因为合同条款不明确引起的。业主方认为合同条款显失公平,而且政府文件明确说明这个会所是居委会、公厕和物业用房的综合体。他们还提供了同地段、同档次小区的售价对比数据来说明成本已经摊进房价里了。 开发商这边则给了三个理由来辩护:第一,他们认为这个会所是独立专有部分,谁出资谁所有;第二,规划批复明确指出容积率单独列出;第三,“配套用房”并不等于“会所”。 经过一审判决后,结果是开发商胜诉。法院认定这个会所确实属于配套设施功能,但功能约定并不能代表权属确认。同时法院认为房价高并不代表成本一定摊进房价里去。 虽然二审维持原判了,但也强调即使行政批复为配套设施功能也不能擅自改变用途。 法律在这方面确实存在一些漏洞和空白之处。物权法没有专门规定关于小区会所的内容,“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成了判决胜负手之一。 现实情况也很尴尬:没有产权证就意味着所有权处于悬空状态;开发商营销时承诺免费或低价给业主使用后期却反悔出租或自营;业委会接管起来非常困难。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大家提出了一些建议:建立最高院指导案例库统一裁判尺度;推动立法补位把相关内容写进相关法律文件中去;强化行政审批与司法审查联动等等。 温州嘉鸿花园这个案例虽然结束了但给全国小区留下了深刻启示:权属空白不等于无法可依;契约精神与出资原则仍是当下最现实的解决办法之一。 当政策层、立法层和司法层同时发力的时候,小区会所才不会再次成为无人认领的公共资产。只有这样才能找到平衡业主安宁与开发商预期之间的平衡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