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案件涉及多方利益,处理复杂度高。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周伦军在近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指出,破产案件办理既涉及财产权属认定、债权分配等法律问题,还涉及职工安置、社会稳定、税收征管、信用修复等多个领域事务。
这决定了破产案件必须在党的领导下,形成人民法院与政府部门、社会组织的有序有效衔接配合。
为解决这一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与国家税务总局去年11月联合发布公告,就债权申报主体、债权性质认定、发票使用、税收信用修复等问题予以明确,为案件办理提供了制度依据。
各地法院随之结合实际工作情况,持续推动府院联动机制向制度化和全覆盖方向提升。
在实践层面,多地法院已取得显著成效。
中化集团下属三家石化企业破产清算案成为典型示范。
山东法院依托破产府院联动机制,属地政府牵头成立工作专班,建立"定期会商+专项会商"工作机制,先后召开府院联席会议300余次,统筹解决资产变现、投资人招募、安全生产、职工权益保障等问题,实现了多方共赢。
信息化建设成为提升破产案件办理效率的重要抓手。
全国法院持续深化国务院"企业破产核查一件事"应用,河南、浙江、湖北等省份积极推进迭代升级,实现关键信息"一网通查",高频事务"一网通办",有效提升了破产便利化水平。
江苏、四川部分法院更进一步,联合政府部门开发企业破产风险预警平台,通过信息共享研判,对存在破产风险的企业及时提供纾困指引,帮助企业尽早摆脱困境。
专门服务机构的建立为企业破产重整提供了新的支撑。
继深圳等地设立专门的破产事务管理署后,多地法院探索联合政府部门、社会中介、市场机构等多方力量构建专门的重组服务中心,融合破产事务集中办理与咨询服务。
江苏法院在昆山设立全国首家事业单位性质的企业破产重整服务中心后,全省陆续设立9家功能相似的服务中心,逐步构建起企业全生命周期救治服务体系。
周伦军表示,下一步人民法院将持续推动完善"政府主导风险管控和事务协调,法院主导司法程序"的破产案件协同审理模式,切实将党的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优势转化为防风险、保稳定、促发展的效能优势。
破产制度既是市场经济的“出清机制”,也是风险治理与资源再配置的重要工具。
关键信息“一网通查”、高频事务“一网通办”的持续推进,折射出司法与治理体系协同发力的方向:以规则明确稳定预期,以联动协同提升效率,以数字赋能降低成本。
随着协同审理模式不断完善,破产案件办理将更有力度、更有温度,在守住风险底线的同时,为企业再生与产业升级留出更广阔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