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偷金手镯藏在自己的柜子里,然后又把它藏在自己的柜子里,然后又把它藏在自己的

李某在一家银店上班的时候,他看准了同事王某没注意,偷偷把王某放在柜子里的金手镯拿走了。李某先把它藏在自己的柜子里,然后又把它藏在店后门过道的水桶下面,打算下班的时候偷偷带走。结果那天下午五点多,王某发现自己的金手镯不见了就报了警。警察通过店里的监控发现是李某干的,就把他叫到了派出所问话。 警察把李某传唤去调查的时候,王某已经在同事的帮助下找到了那只被藏起来的金手镯。经过鉴定,这个金手镯值3.5万多元。 这件案子里,李某的行为是不是构成了盗窃罪呢?关键要看他有没有完成盗窃这个行为。关于这个问题,大家有两种不同的看法:一种认为已经完成了盗窃行为,另一种则认为还是未遂。我赞同第二种观点。 关于盗窃行为的既遂和未遂标准,有很多种说法。比如说接触说、转移说、隐匿说、损失说、失控说、控制说、失控加控制说等等。法律上一般采用的是失控加控制说。这个案子里被害人失去了对财物的控制是没有争议的,难点在于李某有没有真正占有并控制了财物。 刑法上的占有跟民法上的占有不一样,只要行为人对财物有事实上的支配和控制就行了。这种支配和控制并不要求实际拿着或者握着,只要达到平稳状态就可以了。李某把金手镯藏在了一个不是独占空间的地方,也不够隐蔽,他还没做任何掩饰和包装。他藏起来的东西随时都可能被别的员工发现,所以他对这个财物的占有是很不稳定的。 从主观上来看,李某想暂时把金手镯放在水桶下面等下班再带走。可是因为王某及时报了警,还有店里有监控,李某最终没能达到目的。从他自己的角度看也是属于盗窃未遂的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