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给小柚的1.9万是夫妻共同财产

现在,有个关于婚内财产的案子在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闹得沸沸扬扬。这个案子不只是关于钱的问题,还涉及到夫妻忠诚和社会公序良俗的维护。最近,这个案子经过法院审理,终于有了结果。小兰和小周本来是夫妻关系,2015年结了婚。但是到了2024年2月,小周就和小柚搞起了婚外情,期间他通过微信转账和购物消费给小柚送了价值1.9万元的东西。 事情是这样的:2024年7月,小兰发现了小周的这些行为后就决定离婚,后来调解双方自愿解除了婚姻关系。不过离婚后她就把小柚给告上了法庭,因为她认为这1.9万元是夫妻共同财产,小周未经她同意就私自给了别人。蒸湘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发现这笔钱确实是在婚姻存续期间转给小柚的。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夫妻在婚姻期间赚的钱,没有特别约定就是共同财产。这次没有证据显示这是小周的个人财产,所以就得认定是夫妻共同的。 法院认为这个案子最核心的问题是配偶一方擅自把夫妻共同财产送给第三者的行为到底算不算数。小周在婚姻期间和别人搞婚外情还送人财物,这个行为既侵犯了小兰的财产权也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小兰对这事儿一无所知也没同意过,所以他的单方行为肯定没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里有规定:如果配偶一方为了出轨这种违背忠诚义务的目的送人财物,另一方说这是违背公序良俗无效的话,法院就得支持。这次的情况就是这样:小周为了出轨把钱送给别人;而小兰要回钱的理由正是这个行为违背了公序良俗。 因为这个赠与行为是服务于不正当目的的无效行为;所以根据法律规定无效的行为从来就没法律约束力;行为人通过这个得到的钱都得给回去。所以蒸湘区人民法院判决:确认小周在婚内给小柚的1.9万元是无效的;还得把这1.9万元还给小兰。 这次判决不仅保护了小兰的合法权益;还向社会传达了一个信息:法律是支持婚姻家庭中的忠诚义务和反对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行为的;任何试图以违背公序良俗的方式处置财产的行为都不会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