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生态环境治理进入“深水区”,传统规制面临新挑战。 经济社会快速发展背景下,我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已从“有没有”转向“好不好”,治理对象也从单一污染源拓展到流域生态、系统修复、碳排放与气候风险等复合议题。实践中,环境损害往往影响范围广、成因链条长、取证成本高;若仅沿用一般侵权损害赔偿逻辑,容易出现因果关系难以厘清、权利主体分散、救济效率不足等问题。如何以更系统、更稳定、更可预期的规则供给支撑高质量发展,成为法治建设亟需回应的现实课题。 原因——从“污染赔偿难”到“生态系统性保护”呼唤更高位阶制度整合。 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委员孙宪忠在接受采访时指出,我国在法律层面较早确立环境保护理念,上世纪80年代改革开放初期就开始关注污染损害赔偿等问题,并于1989年制定环境保护法。30多年后,生态文明建设理念、治理任务与治理方式均已发生深刻变化。不同于传统民事损害赔偿,生态环境损害具有公共性、持续性和累积性,单靠事后追责难以满足治理需要,必须把保护关口前移,通过制度设计打通预防、管控与修复的闭环。另外,绿色低碳转型加速推进,法律体系也需要在规则衔接、标准体系、责任分配诸上继续形成合力,更好服务国家战略。 影响——以法典化提升制度权威与治理效能,推动治理方式由被动向主动转型。 据介绍,生态环境法典草案系统体现“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受到广泛关注。孙宪忠认为,草案突出前瞻性和问题导向,体现出从“出了问题再处置”向“识别风险先预防”的治理思路转变。从治理效能看,法典化有助于将分散的制度安排统筹起来,明确基本原则、治理框架与责任体系,减少规则冲突与执法尺度差异,增强地方和部门履职的稳定性与可操作性。从社会预期看,统一的制度框架既能引导企业合规经营、推动产业升级,也有助于更好保障公众生态环境权益,为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坚实的法治支撑。 对策——坚持适度法典化,统筹整合与留白,为新领域治理预留制度接口。 草案采用适度法典化模式,设置总则、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绿色低碳发展、法律责任和附则五编,共1242条。按安排,法典施行后,环境保护法等10部法律将纳入法典并不再单独保留;同时,长江保护法等法律在法典出台后继续保留。孙宪忠表示,法典未采取“全量纳入”,主要是考虑我国仍处于发展关键阶段,制度供给既要保持稳定,也要保留必要弹性。尤其在应对气候变化等领域,专门立法仍在推进之中,草案以原则性、引领性规定先行搭建框架,有利于为后续专门立法、配套规章和技术标准预留“接口”和空间,形成可持续完善的制度体系。 前景——以系统立法推动协同治理,促进生态文明建设行稳致远。 业内人士认为,生态环境法典的编纂与审议,将推动生态环境领域法治建设由“分散治理”迈向“系统治理”。下一步,在立法通过与实施过程中,关键在于把法典原则转化为可执行的制度工具:一是强化源头预防和风险管控,推动监管从末端治理转向全过程治理;二是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责任与修复机制,提高违法成本,形成有效震慑;三是加强跨区域、跨部门协同,推动流域、区域、海域等系统性治理规则落地;四是围绕绿色低碳发展完善配套制度,为能源结构调整、产业转型升级提供稳定预期。随着配套制度逐步健全,法典有望在更大范围发挥统领性、基础性作用,为应对新型环境风险与全球气候治理挑战提供更有力的法治支撑。
生态环境法典草案的编纂,不只是法律条文的整合与更新,更折射出国家治理理念在法治层面的演进。从早期聚焦污染损害赔偿,到面向系统性的生态文明法治保障,该过程说明了社会对人与自然关系认识的不断深化。法典的意义不仅在于规范当下,也在于为未来治理留下制度空间。如何在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之间实现动态平衡,将是这部法典在落地实施中持续面对的时代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