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簿不是唯一依据,生效裁判认定为准

2003年,上海市光复西路光复里274号底层统间被法院判给了孙镁一人。2004年,这个判决被维持了。但让人奇怪的是,这个房子的房地产登记簿上却把顾品英、孙中、孙银、孙鎧、孙鑑、孙钧和孙镁都写了上去,还写了“按继承法规定办理”。孙镁一直没去把这房子的名字改过来。2014年,这套房子被列入征收范围了。2015年9月,普陀区政府给孙镁发了征收补偿决定。孙鉴、孙钧和孙中不服,就把普陀区政府告到了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他们觉得登记在自己名下,也是产权人,政府只给孙镁补偿是不对的。一审法院认为,生效判决确认了产权归孙镁一人所有,登记只是对权利状态的公示,不能推翻判决。孙鉴等人凭登记簿上的注记证明不了自己是产权人,也跟被诉征收补偿决定没有利害关系。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也支持一审的看法,认为法院判决引起的物权变动不登记照样生效,政府把孙镁列为被征收人没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也认为生效判决确立了孙镁为所有权人,登记簿信息不一致不影响效力。最终裁定驳回了他们的再审申请。这个案子给了我们一个重要的启示:不动产登记簿不是唯一依据,生效裁判认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