嗨,咱们聊一聊人大开会的那些事儿。最近啊,大伙儿讨论得挺热闹,说什么“列席人员出席各代表团的会议”,这说法到底对不对?咱们先来掰扯掰扯。 说起来,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的组成人员这是参加他们的大会和各种小会,这叫出席。那列席是怎么回事?《全国人大组织法》第八条、《全国人大议事规则》第十七条写得清清楚楚。国务院那些人,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这些都得去旁听人大的大会。其他机关团体的头头想旁听?那得主席团和人大常委会点头才行。 再看常委会那边,《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第七条、第八条也列了个名单。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列席。各个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委员,还有顾问和有关部门的人,也都得去。各省市区的人大常委会主任或者副主任还得去听一场。有时候还得把代表请来凑数。 地方上也一样,《地方组织法》第十七条规定得挺细。县级以上政府的班子成员、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都得去听大会。乡级的政府领导也一样。其他机关团体的头头要是想来旁听,也得常委会决定才行。实际上呢,地方上的政府领导、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一般也都列席本级的常委会。专门委员会的人、常委会的办事机构负责人、下级的主任或副主任也都得去听上级的会。 这么一看,就清楚了: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的人是“出席”,列席人员是“列席”。所以说“列席人员出席了各代表团的会议”这说法是错的。正确的说法应该是“列席人员列席了各代表团的会议”,或者直接说“××、××、××……列席了××代表团的会议”。 编辑赖景行编校卓彬彬责编刘建芳罗宇峰编审黄俏伦 看看这事儿到底对不对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