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近日制定了《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8号),将于2026年3月20日起施行。
这一重要举措对市场监管领域行政处罚案件中的违法所得认定作出了统一规范,是推进市场监管执法科学化、法治化的重要步骤。
制定背景反映执法现实问题。
2021年修订的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当事人有违法所得的应当予以没收,同时授权部门规章可对违法所得计算另行作出规定。
然而,目前市场监管领域仅沿用原工商总局2008年颁布的相关规章。
行政处罚法实施以来,市场监管各领域在违法所得认定上存在明显差异:部分领域按照部门规章规定扣除相应支出,部分领域则直接适用法律将全部收入认定为违法所得。
这种认定标准的不统一,不仅影响了市场监管执法的一致性和规范性,也容易导致处罚结果的不公平。
尤其是在市场监管领域违法行为涉及法律法规众多、案情复杂多样、社会危害程度差异大的情况下,一律按全部收入没收违法所得,极易造成过罚不当,对主观过错轻、社会危害程度小的企业显失公平。
制定统一规范的认定办法成为当务之急。
违法所得概念界定强调直接因果关系。
办法第三条明确界定,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获取的款项,该款项应当与违法行为直接相关,是当事人基于该违法行为直接获得的款项。
这一界定源自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确立了违法所得认定的直接因果关系原则。
这意味着市场监管部门在没收违法所得时,只能追缴与违法行为直接相关的利益,而不能将当事人的其他合法经营收入一并没收。
这一原则的确立,使处罚的范围、幅度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充分体现了比例原则和精准执法的理念。
认定原则融合禁止不法获益与过罚相当。
办法第四条、第十条确立了认定违法所得时扣除合法必要支出及直接相关税款的原则。
这一规定既体现了"禁止不法获益"的原则,即"任何人不得从其不法行为中获得利益",使当事人恢复至违法前的利益状态,防止违法者通过违法行为获利;又符合过罚相当原则,避免对主观过错较轻、社会危害程度较小的当事人没收全部相关款项。
这一原则与其他部门违法所得的认定规则基本一致。
对于食品药品等相关领域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违法行为,可通过法律法规规定的高额罚款、吊销许可证件、从业禁止等处罚种类来实现,以落实"四个最严"要求。
统一认定标准有利于解决此前各业务条线认定规则不统一的问题,促进市场监管各领域执法的深度融合。
计算规则明确扣除范围和举证责任。
办法围绕"合法必要支出"构建了清晰的计算规则。
第五条详细列举了扣除范围,包括当事人直接用于生产商品的原材料购进价款、所销售或在服务中使用的商品购进价款等合法必要支出。
这些具体列举增强了扣除规则的确定性,减少了执法过程中的裁量空间与争议情形。
同时,考虑到经济活动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办法明确规定"当事人认为有其他合法必要支出的,可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执法过程中可以根据个案情况进行认定和裁量,既保证了规则的灵活性,又维护了执法的科学性。
深远影响逐步显现。
这一办法的出台,有利于精准落实过罚相当原则,提升市场监管执法的法治化和规范化水平。
通过统一认定标准,市场监管部门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时将有更清晰明确的依据,减少执法中的随意性和争议。
这对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同时,规范的违法所得认定制度也有利于加强对执法权力的制约和监督,确保行政处罚权的合理运行。
违法所得认定看似技术性规则,实则是平衡执法力度与市场活力的重要支点。
此次立法既坚守"违法必究"的法治底线,又体现"比例原则"的治理智慧,为构建公平透明的市场监管生态提供了制度样本。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活动日益复杂,如何通过精细化立法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仍需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