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拟出台网络犯罪防治法 实名制监管与平台责任成核心举措

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网络赌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网络洗钱等犯罪手段不断翻新,呈现跨地域、链条化、专业化特点。一些犯罪活动借助匿名化工具和“黑灰产”供给体系,快速拼装“作案条件”,导致传播快、隐蔽强、受害面广,治理难度随之上升。此次公安部起草并公开征求《网络犯罪防治法(征求意见稿)》意见,表达出以系统治理、依法治理压缩网络犯罪生存空间的明确信号。 从问题看,网络犯罪屡禁不止,往往不只是“末端作案”,更于“源头供给”与“平台放大”叠加:一上,冒用身份、虚假注册、批量账号、非法买卖实名信息等行为,让犯罪团伙以较低成本获取“身份壳”、通讯工具和账户通道;另一方面,支付结算、流量导入、广告推广、技术对抗等环节被黑灰产业化运作,形成从“获客—诱导—收款—洗钱—出金”的闭环链条。鉴于此,仅靠打击个案,难以从根本上改变网络犯罪生态。 从原因分析,治理短板主要体现三上:其一,实名制部分场景落实不严、核验不强,规避手段不断升级,导致“人、号、卡、账户”对应关系失真;其二,黑灰产链条分工细、迭代快,支付、引流等基础环节一旦被滥用,便会产生明显的“乘数效应”;其三,网络服务提供者数量多、业态差异大,防治能力和投入不均衡,若缺乏可操作、可追责的法定责任体系,难以形成稳定、持续的预防机制。 针对上述症结,征求意见稿在制度设计上突出“问题导向、链条治理”。在实名制上,更明确有关要求,并规定任何个人、组织不得干扰、破坏实名制,意封堵虚假注册、倒卖认证、提供规避工具等灰色空间,切断网络犯罪“物料供给”的关键入口。强化实名制并非孤立举措,而是为溯源打击、风险预警、账户治理打基础,有助于提高违法成本、降低匿名性。 在治理黑灰产业链上,征求意见稿将网络支付、引流推广等在网络犯罪中具有基础作用的环节纳入规制视野,瞄准关键“供能点”和“放大器”。实践中,不法分子常通过非法支付通道、跑分洗钱、虚假营销导流、群控技术推广等手段,将分散作案组织成规模化运作。将这些环节置于制度约束之下,有助于推动对“资金链、信息链、技术链、流量链”的协同治理,形成打防结合、以防为主的治理格局。 对网络服务提供者责任的安排,则体现“分类施策、分层压实”的思路。征求意见稿依据业务规模、技术能力等设置相应防治义务,督促其建立健全防范、发现网络犯罪的制度措施,推动其发挥预防网络犯罪“第一道防线”作用。该安排既强调平台在风险识别、异常处置、线索留存等的职责,也兼顾不同主体的承受能力,避免“一刀切”带来的执行偏差,提高制度落地性。 从影响看,公开征求意见并推动立法完善,将为网络犯罪治理提供更稳定、更可预期的法治支撑:一是推动源头治理制度化,使治理重心从事后打击向事前预防、过程阻断延伸;二是形成跨行业、跨部门协同框架,为支付机构、互联网平台、网络基础服务等主体明确边界、压实责任;三是提升公众网络安全感,促进数字经济健康发展,维护公平有序的网络空间秩序。 从对策建议看,下一步关键在于把法律要求转化为可执行、可评估的治理机制:一要在实名核验、风险识别、异常交易和异常流量监测等环节完善标准与技术措施,加大对规避手段的打击力度;二要推进对支付、引流等高风险环节的联合治理,健全线索通报、协同处置与责任追究机制;三要加强普法宣传和公众教育,引导社会识别常见骗局、保护个人信息,凝聚共治合力;四要在个人信息保护与依法治理之间把握好尺度,确保相关措施在法治轨道上运行,提升规则透明度与社会信任。 就前景而言,随着网络应用场景持续扩展,网络犯罪形态仍将演化,治理也需要动态更新。通过立法明确底线规则、夯实源头治理、压实平台责任,有望逐步压缩黑灰产空间,推动形成“技术防控+制度约束+社会共治”相结合的长效机制。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也为汇聚各方意见、提升制度质量创造条件,预计将进一步增强法律的针对性与可操作性。

网络犯罪防治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完善法律制度、强化执法行动、推动网络服务提供者履责,并凝聚社会共同参与;《网络犯罪防治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为社会各界参与立法、提出建议提供了渠道。随着法律制定和实施,我国网络安全法律体系将继续健全,为营造清朗网络空间、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提供更有力的法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