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启动全域水系禁渔执法专项行动 新型违法捕捞工具难逃监管"天网"

问题——禁渔期临近,仍有人心存侥幸顶风作案,非法捕捞呈现夜间化、隐蔽化、工具“伪装化”等特点。

根据杭州水域特点与渔业资源保护需要,相关水域将实施差异化禁渔管理:钱塘江干流杭州段及分水江、渌渚江、葛溪、大源溪、壶源溪、浦阳江等重要支流,于3月1日至6月30日实行禁渔;苕溪杭州段(含东苕溪、南苕溪、北苕溪、中苕溪等)以及京杭大运河干流杭州段实行全年禁渔。

在禁渔“红线”之下,个别人员仍以假期、深夜为掩护,使用电捕等方式捕鱼,直接破坏水生生物资源与栖息环境。

原因——一是利益驱动与侥幸心理叠加。

禁渔期往往意味着鱼类洄游产卵、幼鱼生长的关键窗口,一些人企图趁夜“捞一把”,误判执法力量在假期和凌晨时段会减弱。

二是违法手段迭代升级。

近年来非法捕捞工具更趋小型化、集成化,外观与普通渔具相似,增加了现场识别难度。

三是流域间“转移作案”现象值得警惕。

随着重点水域治理持续推进,个别违法者从钱塘江等关注度较高水域转向其他河段、支流乃至运河水域,试图规避监管,但执法部门强调跨水系打击力度保持一致。

影响——非法捕捞尤其是电鱼、毒鱼、炸鱼等方式,对生态系统造成的伤害具有“高烈度、广谱性、连带性”。

电鱼通过强电场将附近鱼类及其他水生生物电晕或电死,不仅“大小通吃”,还会对鱼卵、幼体及底栖生物造成难以察觉的连锁损害,削弱种群补充能力。

长期看,这类行为可能导致局部水域鱼类资源衰退、生物多样性下降,进而影响河湖生态功能与渔业资源可持续利用。

同时,违法捕捞也扰乱了禁渔秩序,削弱公众对生态保护政策的信任度,增加治理成本。

对策——依法严管与精准执法同步推进。

执法部门明确,凡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或违反禁渔区、禁渔期规定实施捕捞,或使用禁用渔具、禁用方法以及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渔获物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等,均属于非法捕捞,将依法查处。

近期两起案例显示执法“不断档”:2025年4月30日凌晨3时许,张某某在京杭大运河京江桥附近水域使用电捕器具电鱼,捕获9条鱼,被现场查获;2025年8月23日凌晨,黄某某在全年禁渔的京杭大运河景御桥附近水域使用一体式电鱼杆实施电鱼,捕获鳗鱼、鲤鱼、鲫鱼、鲈鱼等,被执法人员当场查获。

针对新型器具的迷惑性,执法部门正加强夜间巡查、重点点位盯防与取证能力建设,并通过案例释法提升震慑效果。

值得注意的是,违法者除面临行政处罚外,还可能需承担生态资源损害赔偿等责任。

以黄某某案为例,其电鱼行为造成的生态危害被依法核算并承担生态资源损害赔偿金2118.6元,体现了“处罚与修复并重”的治理导向。

前景——禁渔制度的关键在于持续性与协同性。

一方面,分类禁渔有助于把执法资源聚焦到生态敏感区和资源关键期,为鱼类繁殖、洄游与栖息地修复赢得时间窗口;另一方面,治理成效也取决于流域联动、部门协作与公众参与。

随着监测技术、视频巡查、线索举报渠道不断完善,违法行为的发现概率与追责效率将持续提升。

下一步,应进一步强化禁渔期宣传提示,推动“水上巡查+岸线管控+市场溯源”闭环治理,严防非法渔获物流入交易环节;同时,开展增殖放流、栖息地修复等生态工程,提升水域自我恢复能力。

通过制度执行、社会共治与生态修复并行,钱塘江、苕溪与大运河杭州段水生生物资源有望实现稳定恢复,河湖生态系统韧性将进一步增强。

禁渔期不是交给时间的假期,而是对生态的承诺。

杭州执法部门用实际行动诠释了这一承诺的分量——在凌晨、在假期、在夜幕下,坚守不动摇。

水生资源的恢复需要长期坚持,更需要每一个环节的把控。

从工具隐蔽化带来的技术挑战,到生态赔偿制度的经济约束,再到执法人员的日夜坚守,这些力量合力指向同一个方向:生态保护没有"侥幸"的空间。

每一位心存违法念头的人,都应该认清现实——在制度和执法的双重约束下,唯一的选择只有放弃。

唯有全社会形成尊重自然、遵守禁渔规定的共识,才能让钱塘江、苕溪和运河在禁渔期获得真正的休养生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