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绕麻精药品涉及的违法犯罪的治理,社会关切集中一个现实问题:患者或其亲属在治疗结束后,因家中留存处方麻精药品而产生“转手处理”的冲动,特别是在网络平台、病友群等渠道出现转售行为时,是否一律构成毒品犯罪、如何定性量刑,既事关依法严惩毒品犯罪的力度,也关乎对普通群众涉法风险的精准提示与司法公正。 最高人民法院在“人民法院依法惩治新型毒品犯罪工作情况”新闻发布会上回应此问题,明确裁判把握:麻精药品既是临床诊疗所需的特殊药品,也可能被滥用并引发成瘾危害,具备“双重属性”。在司法实践中,部分当事人对其潜在毒品属性和管理规定认识不足,甚至将“剩余药品当作闲置物品处理”,在不知不觉中越过法律红线。人民法院对该类案件处理,应突出“区别对待”和“证据裁判”两条主线,既不放纵向毒贩供药等行为,也避免简单化定罪带来的不当扩张。 从原因看,此类案件发生往往由多重因素叠加。一是认知偏差。一些患者或亲属只将其视为“医院开具的药”,忽视其被滥用的危险性与严格管制属性。二是处置成本与便利性问题。治疗后剩余药品如何交回、交到哪里、能否便捷办理,现实中仍存在不畅或不清晰的情况,导致“留在家里”成为常态,进而诱发转售。三是利益驱动与网络扩散。少量剩余药品在二手交易、社群传播中容易被包装为“资源互助”,以“省事”“补贴”“帮忙”为名流通,客观上增加流入高风险人群的概率。四是需求端隐蔽性增强。滥用者、贩毒分子可能以更隐蔽方式在网络上搜寻、诱导交易,使普通人更易被裹挟入局。 从影响看,麻精药品一旦脱离正规医疗管理链条,外流风险不容低估。对个人而言,转售行为可能触发刑事追责,带来沉重法律后果;对家庭而言,药品外流可能引发连带风险和社会评价压力;对公共安全而言,这类药品进入非法市场,会增加滥用成瘾、二次违法犯罪和社会治理成本。同时,如果对相关案件简单“同案同罚”,可能造成公众对依法用药产生误解,影响必要的医疗可及性与医患信任。如何在严厉打击毒品犯罪与保障合理医疗需求之间实现精细平衡,考验司法政策与社会治理的协同能力。 针对对策层面,最高法强调审理中要重点把握两点。其一,坚持区别对待,突出打击重点。对于明知对方系吸毒人员或贩毒分子仍向其贩卖医疗用麻精药品的,应坚持依法从严惩处的主基调,依法以相关毒品犯罪追究责任,形成震慑。对于在病友圈出售,或以放任心态向特定人员贩卖少量麻精药品等情形,则不宜简单以毒品犯罪论处,应根据具体事实、情节与危害程度,依法作出精准评价,防止将一般性不当处置行为不加区分地“刑事化”。 其二,坚持证据裁判原则,严格把握主观故意认定。是否构成毒品犯罪,关键在于证据能否证明行为人具有贩卖毒品的主观故意,并实施了相应客观行为。若证据能够形成完整链条,证明行为人明知相关药品可能被用于非法目的仍进行交易,可依法认定相关毒品犯罪;反之,若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具有贩卖毒品的故意,则不能以毒品犯罪定罪处罚,但如构成其他违法犯罪或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应依法处理,实现罪责刑相适应。 在源头治理上,发布会信息亦指向一个现实短板:部分此类违法犯罪与治疗后剩余麻精药品回收渠道不畅有关。完善回收体系、提升交回便利度,有望减少家庭端留存和社会面外流风险。下一步可依法依规前提下,推动医疗机构、药店及主管部门优化回收指引和流程,明确交回路径,降低群众处置成本;同时加强面向患者与家属的风险提示与普法宣传,在处方开具、取药、复诊等环节强化“用药合规—剩余处置—法律责任”的闭环告知,提升可感可及的规范性引导。 从前景判断看,随着新型毒品犯罪形态不断变化,麻精药品管理与司法裁判将更强调“精准打击、系统治理”。一上,针对向吸毒人员、贩毒分子供药等行为,司法惩治力度将持续保持高压态势;另一方面,对普通群众因认知不足、处置不当引发的个案,将更注重证据标准、主客观相统一和政策效果,推动执法司法与公共卫生、药品管理等政策协同发力。通过畅通回收渠道、完善监管链条、强化公众教育,减少“被动违法”和“偶发犯罪”的土壤,才能在更大范围内实现防范与惩治的良性循环。
最高法此次明确裁判标准,说明了司法精准化与社会治理精细化的要求。在禁毒工作中平衡情理法,需要司法机关审慎裁量,也需要多部门协同配合。公众应提高法律意识,认清药品背后的责任,共同筑牢禁毒防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