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典型的涉企执法司法案例。聂国春记者报道了这个事件,消费者被“华某”手机吸引进入直播间,但是主播推荐的却是“纽某”品牌的产品,通过这个获得了带货佣金。这个案例发生在浙江省衢州市大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和张某身上。 华某科技有限公司在这个案例中享有核定使用在手机等商品上的四项注册商标。这些商标被判定为手机商品上的驰名商标,“华某”字号被认定为具有一定影响力的企业字号。聂国春指出,浙江省衢州市大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和张某在没有获得华某公司授权许可的情况下,通过控制多个抖音账号发布带有涉案商标和标识的短视频来获取流量。然后他们通过搭建与华某公司实体店类似的直播间进行直播带货,赚取佣金。 因为这个侵权行为,华某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大某公司和张某停止侵害涉案商标权、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110万元。在一审期间,大某公司把注册资本从100万元减少到1万元,还变更了法定代表人。张某也将他持有大某公司100%股权转让给其他人。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大某公司和张某误导了消费者。他们侵犯了华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并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行为。因此给他们判赔经济损失和合理维权费用110万元。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结果,驳回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强调这个案例对于打击利用平台机制和算法规则进行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具有典型意义。它还表明了司法导向是强化知名品牌保护和严厉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重要性,促进网络直播行业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