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历时多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经最高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出现重大转折。本案暴露出基层法院建设工程纠纷审理中存在的典型问题,引发司法界对证据规则适用的深度思考。 案件核心争议源于2019年某水利公司与电力企业的工程施工合同诉讼。一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直接采纳了未经双方当事人质证的会议纪要和监理日志作为鉴定依据,并据此作出判决。最高法在二审中发现,这些关键证据未经法定质证程序即被采用,严重违反《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规定。 深入分析显示,问题根源在于三个上:一是基层法院对建设工程案件专业性认识不足,过度依赖鉴定机构意见;二是对证据规则执行不严格,未能严格落实"证据必须经过质证"的基本原则;三是鉴定机构操作不规范,未采用最新国家标准且人员配置不合规。 这种程序瑕疵带来的影响不容忽视。最高法裁定书中明确指出,未经质证的证据材料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否则将动摇司法裁判的基础。本案中,一审判决正是由于在关键证据采信上存在重大瑕疵,导致事实认定不清,最终被发回重审。 针对建设工程纠纷案件的特殊性,最高法在本案中确立了若干重要裁判规则:首先重申了质证程序的刚性要求,强调任何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都必须经过法庭质证;其次规范了鉴定程序,要求必须适用最新国家标准;最后明确了即使工程量难以精确计算,对确实发生的施工也应合理认定工程价款。 业内专家表示,本案判决具有重要的示范意义。随着我国基础设施建设规模不断扩大,建设工程纠纷案件数量持续增长。2022年全国法院受理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已突破30万件,基于此,规范司法鉴定程序、严格证据规则适用显得尤为重要。 展望未来,司法机关需要从本案中汲取经验:一上要加强对建设工程案件审理的专业培训,提升法官对专业技术问题的判断能力;另一方面要完善鉴定机构管理制度,确保鉴定活动规范有序进行。同时,对应的行业协会也应加快完善工程造价鉴定标准体系,为司法实践提供更明确的技术支撑。
工程纠纷本质上是事实与规则的双重较量;最高法二审对质证程序、鉴定依据与技术规范的严格审查传递出明确信号:任何影响权利义务的结论都必须经过法庭检验。只有落实质证"要求——确保鉴定"可核查、可复核——才能让工程争议回归理性,为市场主体提供稳定的法治预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