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长春双阳区人民法院

吉林长春双阳区人民法院最近帮夏某某和张某这两位当事人解决了一桩劳务损害纠纷,被告张某当场把12.3万元的钱给了夏某某。这事儿始于2020年3月,夏某某在多个钢结构工地干活。到了2020年9月,他在长春某个工地干活的时候,从大约5米高的地方摔下来受伤了,住院费花了不少。伤好后,两人在赔偿问题上怎么谈都谈不拢,夏某某还被拖欠了工资。最后,夏某某把张某告到了双阳区人民法院。 负责这个案子的童海峰法官没直接开庭审判,而是先把情况摸了个透。他发现这事儿不简单,不光是赔钱的事儿,还有工资没结呢。如果只是处理人身损害赔偿的问题,可能会把矛盾激化,解决不了根本问题。于是他决定先调解。童法官先找双方聊了聊,让情绪激动的夏某某把心里话都说出来,这样双方就不那么对立了。 然后童法官给他们讲法律规定: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的话,如果一方在工作中受伤了,双方要按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张某作为接受劳务方,没有尽到安全保障的责任;夏某某作为有经验的焊工也没注意安全。所以这次事故两人都有错。童法官还举了例子让他们明白该负多少责任。 最后童法官让他们站在对方的角度想想:张某赶紧赔钱能恢复正常经营;夏某某接受调解能快速拿到钱。双方同意和解协议: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这些损失一共多少钱还有工资的事情都算清楚了。协议达成后张某当场把钱转给了夏某某一共是12.3万元。 这件事的成功解决展现了基层法院处理矛盾的能力。它不仅让劳动者拿到了钱避免了矛盾升级还省下了不少司法资源。这告诉我们做劳务活动的人都要重视安全生产明确权利义务才能少惹麻烦。 法院通过妥善处理这类案件维护了公平正义促进了劳动关系和谐也为社会治理法治化贡献了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