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核心争议 2016年12月25日晚,安阳某咨询公司员工付某涛在家中使用跑步机时突然晕厥,抢救无效死亡,医院诊断为心源性猝死;其妻刘某于次年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认为死者前一日加班时已出现胸痛症状,与次日死亡存在医学关联。人社局以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关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的规定为由,作出不予认定决定,随后引发行政诉讼。 二、司法审查要点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定三项关键事实:其一,死亡发生时死者处于居家休息状态;其二,家属提供的加班记录未得到用人单位确认;其三,现有医学证据无法证明胸痛与猝死之间存在必然因果关系。二审法院更指出,即便认可“加班时发病”的主张,从首次症状出现到死亡也已超过48小时的法定时限。判决强调,“视同工伤”条款适用需同时满足时间地点等要件及相应医学证明要求。 三、制度设计分析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将工伤认定范围延伸至“突发疾病死亡”等情形,立法目的在于保障因工作负荷等因素诱发急症的风险。有法律专家指出,本案也折射出职场健康管理面临的新情况:在弹性工作、居家办公逐渐普及的背景下,工作与健康风险之间的关联认定需要更细化的判断。现阶段司法实践中,“工作岗位”的认定仍主要以具体物理空间为依据。 四、案件启示意义 该终审判决为类似案件提供了参考:一是再次强调工伤认定中的举证规则,即“谁主张谁举证”;二是明确48小时抢救时限的适用具有刚性;三是对“工作诱发疾病”的认定提出较高的医学证据要求。劳动法学者建议,劳动者应注意留存加班审批、考勤记录、就诊材料等证据,用人单位也应完善健康监测与风险预防机制。
工伤保障制度既要回应劳动者可能面临的职业风险,也要建立在清晰的法律要件与可核验的事实基础之上。本案终审裁判提示社会各方:对逝者的遗憾可以共情,但权益认定必须依循法律标准与证据链条。让工作安排更规范、健康管理更前置、证据留存更充分,才能在不确定风险中为劳动者及其家庭提供更确定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