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造谣式引流与“人设捆绑”引发权利冲突 据法院判决及当事人陈述,李某、刘某某均为社交平台内容创作者;自2024年起,李某发现自己的照片、姓名频繁出现刘某某发布的视频和直播中。对应的内容多以“表白”“示爱”等叙事包装,并配以将李某与某艺人相貌、标签相联系的文字,引导部分网友产生“冒充明星”“与发布者存在亲密关系”等误解。随着讨论在评论区不断发酵,针对李某的嘲讽、辱骂等负面评价增多。李某认为其社会评价受损并遭受明显精神困扰,遂以肖像权、名誉权被侵害为由提起诉讼。 原因——流量竞争叠加低成本造谣,催生“剧本式传播” 近年来,短视频与直播生态中,“CP叙事”“剧情反转”等内容更容易触发推荐与互动,一些账号借此迅速聚拢关注。该案中,李某提交的沟通记录显示,刘某某曾以“合作”“写好剧本”为由寻求配合,意图通过虚构关系、绑定热点吸引流量;在遭拒后仍持续发布相关信息,使争议从“内容创作”演变为对事实的暗示甚至指向。低成本剪辑与碎片化传播更放大误导效应:不少用户仅凭标题和配文便形成印象,含沙射影的表达在转发与评论中被不断强化,最终发展为对特定个体的集中攻击。 影响——个人权利受损与网络秩序受扰并存 一上,未经许可使用他人肖像,并叠加侮辱、影射性言论,容易公众层面形成负面认知,直接影响当事人的名誉、生活与工作。另一上,虚构事实、刻意引导的“关系营销”会扭曲内容竞争环境,形成“以争议换流量”的导向,抬高平台治理成本,也削弱网络空间的真实性与信任基础。值得关注的是,目前在部分平台检索相关关键词仍可能出现带有误导色彩的联想信息,反映出网络侵权的外溢效应和“长尾传播”仍不容忽视。 对策——司法明确责任边界,平台与创作者共同守住底线 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成都互联网法庭)审理认为,刘某某在公开平台多次使用李某肖像并配以指向性文字,将其与公众人物标签捆绑,并通过“表白”等内容诱导公众产生不当联想;相关信息引发大量负面评论并降低李某社会评价,构成对名誉权的侵害。同时,刘某某未经许可传播他人肖像,构成对肖像权的侵害。一审判决刘某某删除侵权内容、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李某合理维权开支5000元。案件中,被告经公告送达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依法缺席审理并作出裁判,表达出对网络人格权益依法保护的明确信号。 从治理角度看,需要压实三方责任:其一,内容创作者应强化法律意识和事实核验,尤其是有一定粉丝规模的账号,更应审慎评估内容可能带来的后果,避免以暗示、影射、拼贴“证据”等方式制造误导。其二,平台应完善对“捆绑式标题”“暗示性造谣”“恶意引导评论”等行为的识别与处置机制,畅通投诉渠道,提升下架效率,并做好证据留存与反复传播拦截,减少二次扩散。其三,主管部门可结合典型案例加强普法,推动形成守法创作、理性表达、依法维权的网络氛围。 前景——以裁判规则引导行业回归内容价值竞争 业内人士认为,随着人格权保护制度进一步落地,司法对“流量驱动型侵权”的裁判标准将更清晰:未经许可使用他人肖像,编造或传播足以贬损他人名誉的内容,即便披着“娱乐”“玩笑”“剧情”外衣,也难以成为免责理由。平台经济要实现健康发展,仍需从“争议流量”转向“内容质量”,以更透明的规则与更有效的治理压缩造谣抹黑、恶意营销的空间。同时,公众也应提升媒介素养,对强引导、带节奏内容保持警惕,不轻信、不跟风、不网暴,共同维护良好的网络环境。
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流量也不能凌驾于公民权利之上。具有一定影响力的网络博主,应对自身发布内容承担更高的注意义务。此案判决既是对受害者权益的依法保护,也为网络内容生态划出更清晰的边界。在流量竞争与法律底线之间如何取舍,是每位内容创作者都必须面对并作出回答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