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是粮食生产的基础。近年来,违法占用耕地进行非农建设、非法采矿、倾倒废弃物等破坏耕地的行为时有发生,威胁到农业生产的可持续性。 执法实践中,行政部门与司法机关的协调存在薄弱环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查处破坏耕地案件时,有时难以准确判断是否应当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导致一些应当入刑的案件被简单处以罚款,或移送程序不规范、时限不明确,影响案件的及时处理。 此次联合印发的指引针对该问题,建立了更加清晰规范的工作机制。指引的核心内容包括四个上: 一是明确适用范围。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其他依法履行土地执法职责的行政机关,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破坏耕地的犯罪案件。 二是规范移送程序和时限。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必须在24小时内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明确禁止以行政处罚代替移送,防止久拖不移。这一规定有效防止了行政权的滥用,确保应当入刑的案件不被"化解"。 三是设定司法反应时间。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受案件后3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为刑事司法机关的快速反应设定了明确标准。 四是规范反向移送机制。对公安机关直接发现但经审查认为不构成犯罪或犯罪事实显著轻微的案件,应当在作出不予立案或撤销决定后,将材料移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行政处罚,确保违法行为不被放过。 这一指引具有重要现实意义。它强化了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的落实,使破坏耕地的违法犯罪行为面临更加严厉的法律后果。通过规范行刑衔接,避免了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重复或遗漏,提高了执法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对自然资源部门来说,指引明确了职责边界和工作要求,有利于提升执法规范化水平。对公安机关而言,指引为其介入耕地保护工作提供了明确指导,有利于形成执法合力。 随着指引的贯彻落实,行政执法部门与司法机关的协调配合将更加顺畅,破坏耕地的违法犯罪行为将面临更加严厉的打击。这不仅有利于保护我国有限的耕地资源,也有利于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为国家粮食安全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
耕地安全事关国家粮食安全根基;两部门协同细化行刑衔接标准,既是依法治国理念的践行,也体现了用最严密法治保护耕地的决心。当行政执法的约束与刑事司法的威慑形成合力,"长牙齿"的耕地保护措施必将咬断违法者的侥幸心理,为端牢中国饭碗筑牢法治堤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