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一离婚妇女因村规被取消补偿福利待遇 两级法院判村委会依法补发并予以纠正

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公布的一起案例,涉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保护的重要法律问题;该案通过司法手段,有效维护了离婚妇女农村集体经济中的合法权益,对规范村级自治行为具有重要示范意义。 事件始末清晰明了。林芳系周村区北郊镇A村原村民,1993年与B村村民赵明结婚后,将户口迁入B村,由此取得了B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并享受与其他村民同等的各项权益。2003年,双方因感情不和办理离婚手续。离婚后,林芳与女儿从赵明户口中迁出,在B村独立立户。此后的十多年间,林芳作为B村村民,继续享受土地补偿款、春节福利、缺口粮田补贴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待遇,并未遭到任何异议。 矛盾的出现源于村委会的单上决定。自2020年下半年起,B村村委会突然停止向林芳发放各类村民待遇。村委会的理由是,该村在2018年制定的《北郊镇B村村规民约》规定,离婚后原户籍地非B村的村民应在一年内将户口迁出,否则不再享受村民待遇。村委会以此为据,认为林芳应当在2004年前迁出户口,现已超期,遂取消其村民待遇资格。 然而,此做法遭到了法律的否决。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林芳虽因离婚与赵明分户,但其户口始终在B村,从未申请恢复原籍A村的成员身份,也未在A村享受过任何集体经济权益。更为重要的是,在村委会停止发放待遇前的十多年间,林芳与B村其他村民享受完全相同的权益,双方形成了稳定的权利义务关系。这种稳定的生产生活关系是认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重要依据。 法院继续指出,村委会制定的村规民约违反了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明确规定,村规民约不得与国家法律相抵触,不得侵犯村民的合法财产权利。2022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更是专门规定,任何村级自治文件和决议不得以妇女的离婚身份为由,侵害其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权益。村委会的决定恰恰触犯了这一红线,属于明显的违法行为。 一审法院判令B村村委会向林芳支付2021年至今的土地补偿款、春节福利、缺口粮田补贴等共计30500元。B村村委会不服,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但二审法院经审理同样驳回了其上诉请求,维持了一审判决。 本案的深层意义在于,它明确阐述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认定标准。法院强调,集体成员身份的确认,首先以是否拥有该集体依法登记的常住户口为基础,同时应结合是否形成稳定的生产生活关系、是否以集体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等多重因素综合判断。这一标准表明了对实质权利的尊重,避免了形式化的机械判断。 同时,案件也表明,村级自治权并非无限权力。即使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通过民主程序做出的决议,只要内容违反国家法律和政策,侵害村民合法权益,就属于无效决议,不能对村民产生约束力。这是对村级民主自治权的正确界定,既尊重村民自治的形式,又坚守了法治的底线。

法律是维护社会公平的最后防线。此案不仅维护了离婚妇女的合法权益,更警示基层自治组织:任何"土政策"都不能逾越法律红线。在推进乡村治理现代化进程中,唯有坚守法治底线,才能实现公平与秩序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