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部门联合发布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管理办法 2月16日起施行

为深入完善反洗钱工作体系,有效防范洗钱、恐怖融资及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融资活动,八个国家部门近日联合发布了《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管理办法》;此重要举措标志着我国反洗钱工作进入了更加规范化、制度化的新阶段。 该办法的制定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关系法》等法律框架,充分说明了国家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安全上的坚定决心。办法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对三类名单所列对象采取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其中包括国家反恐怖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名单,外交部发布的执行联合国安理会决议涉及定向金融制裁的组织和人员名单,以及中国人民银行认定或会同国家有关机关认定的具有重大洗钱风险的组织和人员名单。 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的核心内容包括立即停止向名单所列对象及其代理人、受其指使的组织和人员、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组织提供金融等服务或资金、资产,以及立即限制有关资金、资产转移。需要指出,采取这些措施不得事先通知相关组织和人员,以确保措施的有效性和及时性。同时,办法强调采取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应当依法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善意第三人可以依法进行权利救济,体现了法治精神和人文关怀的统一。 组织体系上,办法明确了各部门的职责分工。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外交部、中国人民银行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名单的认定、发布、除名等相关工作,并相互配合。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对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和指导,国务院有关特定非金融机构主管部门依法对特定非金融机构履行相关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和指导。这种纵横结合的监管体系确保了反洗钱工作的全覆盖和高效率。 对于名单所列对象的权益保护,办法设置了完善的救济机制。对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名单有异议的,当事人可以通过国家反恐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复核;对联合国制裁名单有异议的,可以按照外交部公布的程序提出除名申请;对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名单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认定的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此外,为支付基本开支及其他必需费用,名单所列对象可以根据名单类型向有关部门申请使用被限制转移的资金、资产,充分体现了程序正当性和人道主义原则。 金融机构作为反洗钱工作的重要执行主体,承担着关键责任。办法要求金融机构建立健全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内控制度,识别和评估相关风险,采取与风险相适应的管理措施。金融机构应当持续关注并及时获取相关名单,在名单发布或调整时根据名单对所有客户进行核查。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提供一次性金融服务或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发生变化时,都应当进行相应核查。此外,金融机构还应当对客户的交易对象进行核查,对所有业务开展名单核查,形成全方位、全流程的风险防控网络。 办法还强调了信息保密和法律保护的重要性。对依法履行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相关职责或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等反洗钱信息,应当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同时,单位和个人依法采取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受法律保护,这为相关机构和人员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保障。 国家有关机关将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宣传教育活动,增强社会公众对洗钱、恐怖融资及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融资活动的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这一举措有助于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反洗钱工作的良好氛围。

在全球经济不确定性增加的背景下,新规的出台既保障了国家金融安全,也履行了国际责任;其精准防控的思路标志着我国反洗钱工作进入新阶段。随着数字人民币等新型支付工具的普及,如何在风险防控与金融创新之间取得平衡,将成为未来政策完善的重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