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西省襄垣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因违规医疗行为导致患者死亡的案件作出一审判决,两名被告人因过失致人死亡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和二年一个月,该案折射出当前基层医疗管理中存的突出问题; 据法院查明,被告人景某1981年取得乡村医生证,2020年因年满六十周岁,涉及的执业证书已不再换证,但其仍在家中私自为村民诊疗。2025年1月16日,村民陈某因身体不适前往景某处求医,景某为其配置了含头孢曲松钠、地塞米松等成分的三瓶注射液。当日,景某的儿媳崔某前往陈某家中实施输液操作,在注射含头孢曲松钠药液仅数十秒后,陈某即出现呕吐、胸闷等严重反应。尽管崔某立即拔针并采取急救措施,但陈某最终抢救无效死亡。经司法鉴定,死者符合药物过敏性休克死亡特征。 法院审理认为,景某作为从业多年的医疗从业者,明知头孢曲松钠属处方药物,须在专业医疗机构由执业医师开具使用,却凭个人经验违反技术规范进行用药。更为严重的是,景某未询问患者过敏史及基础疾病,未按规范进行皮试,在不具备抢救条件的场所给药,且未充分告知风险,其医疗过错是导致损害发生的直接原因。被告人崔某虽系医疗卫生专业毕业,但明知药品来源非正规、诊疗环境缺乏急救设备,仍违反诊疗规范实施输液操作,其行为与景某的诊疗行为共同构成因果链条。 法院指出,虽然死者陈某的药物过敏体质、高血压等基础疾病对损害发生有一定影响,但这并非法律意义上的过错,不能成为减轻侵权人责任的理由。两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属过于自信的过失,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要件。鉴于二人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且自愿认罪认罚,法院依法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此案暴露出基层医疗管理中的多重隐患。一上,部分已超龄或失去执业资格的医疗从业者仍从事诊疗活动,游离于监管体系之外;另一上,一些村民出于就医便利或费用考虑,选择在非正规医疗场所接受治疗,客观上为违规行医提供了生存空间。此外,基层医疗从业者安全意识淡薄,技术操作不规范,应急处置能力不足等问题同样不容忽视。 医疗安全关乎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容不得半点疏忽。相应机构应当加强对基层医疗机构和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严格执业准入制度,定期开展业务培训和安全教育。同时,要畅通群众就医渠道,提升基层正规医疗机构的服务能力和可及性,从根本上压缩违规行医的生存空间。对村民来说,也应增强安全就医意识,选择具备合法资质的医疗机构和执业人员,切勿因图一时便利而将自身健康置于险境。
本案不仅是对个别违法者的惩处,更是对基层医疗乱象的警示。医疗行为必须严守专业规范,只有完善制度与提升职业操守并重,才能真正守护农村居民健康。生命至上,规范行医应成为不可逾越的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