戚宇柯 大家都在说合伙企业啊,因为合伙人可以随时加入退出,所以成了很常见的投资平台、股权激励平台。但是实际操作中,企业投资合伙企业的税务处理挺麻烦,风险也挺大。这次就有个例子,A公司是一家国有企业,把投资职能交给了B合伙企业,他们俩的关系就是法人合伙,分配比例是22%。到了2024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时候,A公司找了个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来帮忙审核。这个税务师事务所组织了一个团队,结果发现A公司有不少税务风险。 这个团队分析了一下,发现B合伙企业2024年根本没实际分配利润,A公司也没做什么会计处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合伙企业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合伙人要按照合伙企业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所得,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或者出资比例等分摊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不管有没有真的分钱,只要当年产生了应税所得,合伙人的纳税义务就产生了。所以团队觉得A公司可能没按规定确认应纳税所得额。 接下来团队跟A公司财务人员沟通了一下,要求补充一些资料来核实情况。A公司跟B合伙企业沟通后拿到了审计报告还有鉴证报告。鉴证报告显示B合伙企业应税所得里面有一大笔调减项,导致账面应税所得是负数(-993.45万元)。其中利息收入是4.26亿元,虽然按照会计准则计提了但没到合同约定的收款日,B合伙企业就给调减了。 团队觉得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不适用于合伙企业。所以这次B合伙企业把利息收入调减是搞错政策了。经过仔细分析和梳理相关政策,团队认为B合伙企业应该按权责发生制来确认利息收入。因为财务上已经确认了利息收入4.26亿元,即使没到收款日也应该计入当期应税所得不能调减。结果发现鉴证报告确实有错误。 基于这个分析和数据支持,团队跟A公司说如果直接采纳B合伙企业的鉴证报告这一年不需要确认应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但是因为鉴证报告错误太多如果直接用的话很容易有风险少交税还麻烦处理民事赔偿。最后A公司听了专业意见放弃直接用第三方鉴证报告。 经过重新计算B合伙企业按照税法规定调整后全年生产经营所得约为4.16亿元A公司按22%比例分摊应纳税所得额约为0.92亿元这就把这个风险给规避掉了。 文章最后还提到江苏天赋税务师事务所是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认定的5A级事务所总部在江苏省南京市他们主要做涉税鉴证、一般税务咨询、纳税申报代办还有税务合规计划等等服务。这个文章是2026年3月13日发在《中国税务报》B3版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