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合同尚未成立,损失由谁承担? 民事交易中,合同一旦成立并发生违约,通常适用违约责任规则。然而在建设工程等专业领域,项目洽谈期往往长、前期投入大,若合同最终未能订立,一方为“准备签约”投入的费用与损失如何救济,成为企业普遍关注的现实问题。西固区人民法院审理的这起案件,为“未签约先投入”的风险边界提供了明确裁判指引。 原因——失信磋商与信息不对称放大交易风险 据法院查明,2023年9月,因一处地下项目施工需要,某公司主动联系施工企业,要求对方准备设备人员进场。施工企业依其要求调配5套设备及对应的人员进入现场,并进行施工准备。磋商过程中,该公司多次表示可由施工企业“使用其名义”与发包单位签署施工合同,并在施工企业发现另有施工队进场、询问项目归属时,仍作出“项目确定”等承诺。 但事实表明,该公司并未取得相应施工资格,也未实际获得涉案项目的发包或分包权利。施工企业认为,对方未如实告知关键事实、持续作出确定性承诺,致其发生运输、进场、存放、设备闲置及人员工资等费用,遂诉至法院主张缔约过失赔偿。 影响——厘清先合同义务,强化市场交易预期 法院指出,缔约过失责任旨在约束合同磋商阶段的失信行为,核心在于:当事人在订约过程中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负有如实告知、协助、保密及避免使对方遭受不必要损失等先合同义务。若一方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不实信息,致对方基于合理信赖付出成本并发生损失,应对该“信赖利益”承担赔偿责任。 结合聊天记录等证据,法院认定该公司在自身并不具备相关条件、也无项目处置权的情况下,仍要求对方进场并反复作出保证,属于违反诚信原则的磋商行为,且未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对方财产利益,最终判令其赔偿施工企业因缔约过失造成的损失。被告关于“仅为中间介绍”的抗辩与证据不符,未获支持。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业内人士认为,此类裁判有助于纠正“先干再说”“以口头承诺替代实质权利”的不规范交易习惯,推动形成更稳定的预期:合同未成并不必然意味着责任空白,失信方仍可能承担法律后果,从而倒逼交易各方在洽谈阶段就明确资质、权限与风险分担。 对策——把风险关口前移到磋商阶段 针对建设工程领域常见的“先期进场”“抢工期”现象,法律界建议企业在磋商阶段重点做好四上工作:一是核验关键资质与授权链条,围绕施工资质、项目发包/分包权、现场管理权限等形成书面材料;二是将“进场、设备调配、窝工”等费用责任在意向书、备忘录或补充协议中明确约定,并设置触发条件与结算方式;三是留存沟通证据,尤其是对方作出承诺、催促进场、确认工程归属等信息,以便发生争议时还原交易过程;四是建立内部合规流程,对重大项目的人员设备调配设置“合同或授权文件到位”前置条件,避免因单方指令造成不可控成本。 前景——以诚信规则护航高质量交易秩序 随着工程建设市场专业化分工加深、项目管理链条更为复杂,合同磋商阶段的诚信义务将被更加频繁地置于司法审查之下。可以预期,人民法院将持续通过个案裁判,强化对信息披露、真实陈述和合理注意义务的要求,推动市场主体把“诚信成本”纳入经营决策。鉴于此,企业唯有以合规与诚信降低交易摩擦,才能在竞争中形成可持续的商业信誉与合作基础。
这起案件像一面镜子,照出了市场经济中不容忽视的诚信问题。即使合同还没签,法律也在衡量双方的言行。法院的判决不仅维护了个案公正,更传递出明确信号:投机取巧、损人利己的商业行为,终将付出法律代价。在构建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道路上,每个判例都是重要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