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载业主”成唯一通行证引争议:共有权人参与小区治理权如何保障

问题——“证上无名”能否否定合法权利? 据反映,宁波市鄞州区某小区居民徐某与配偶共同居住并共同承担房屋有关费用,持有婚姻关系证明、授权委托、不动产登记信息等材料,但在参与小区治理时被告知,仅认可不动产证“证载姓名”为业主身份依据,相关报名与查阅事项因此受限。对此,有社区工作人员解释称,现行信息系统只能匹配证载信息,调整难度较大。围绕“房屋共有权人能否在公共事务中被视为业主并依法行使权利”,舆论关注持续升温。

当房产证上的一个名字被当作公民权利的“唯一标准”——暴露的不仅是治理细化不足——也是不够贴近实际的服务方式。在推进基层治理现代化过程中,如何守住制度边界,同时让规则更可操作、更有人情味;如何用好技术工具,而不让工具反过来限制权利,考验着治理能力。毕竟,家的意义不止于产权证明上的文字,更在于每个成员能被平等对待、顺畅参与的真实体验。